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04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ittleP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散文][分享] [散文]王文华 - 只能留言
作者 - 王文华

住在台北,得用手机。

手机的一百种优点,我不用讲了。我要讲的,是手机的危险。

我讲的不是得脑瘤之类的危险,我讲的是手机会把每个人变得很奸、很甜、很肤浅、很遥远。

先讲肤浅。24小时带着手机,自己就像一只狗,24小时被手机溜。收讯越强、狗炼越长。收不到讯号,我们会抱怨主人没把我们牵好。我们被手机牵着走,它响不响,决定了我们的情绪和方向。甚至它不响时,我们也不愿休息,忙着传简讯,或漫无目的地看手机中储存的姓名。有了手机,很少人孤单时在沉思,没有人再拿笔写字。手机就像测病人心跳血压的仪器,我们夜里不敢关机,白天一但没有动静,我们就感到性命危急。

手机也让人变得阴险。「显示号码」的功能让我们可以过滤电话,可以不显示自己的号码。人在彼此心中的份量,清楚地被列入排行榜。电话响起,我们常看着萤幕上的号码,像考虑要不要让亲人安乐死一样,犹豫着接不接。不接,待会要不要回电、编什么谎言?接,要用什么口气、需不需要假装在喘息?打来的人当然也在算计。留言,就要陷入等待的劣势,搞不好一周后他才用e-mail回覆。不留言,显得我不够大方,万一他真的是在厕所不是就无法及时回话。电话响,还没接通,双方已经开始打仗。

被过滤掉固然受伤,被接起来有时更羞辱。我们都有这种经验:「喂,林小琪,嗨我是王文华。」「嗨,王文华,我待会儿打给你好不好。」(小琪啊小琪,你如果在忙,干嘛接电话?)更惨的是,有时她接起来了,却在一个不适合的场合。你柔情万种,背好了台词要约她(「喂,林小琪,嗨我是王文华。」)她接起来时放低声音,显然在公司的重要会议(「嗨,王文华,怎么样,有什么事?」)或是你千言万语,终于要跟她表白(「我爱你!」)她在大街上,背后是公车的噪音(「你说什么?再说一遍!」) 你从不知道,「有什么事」这四个字,竟是人生最狠毒的拒绝方式。你从不知道,「我爱你」再说一遍,竟要费这么大的力气。

不适当的地方讲手机,往往会传达错误的讯息,此时就要借助简讯。简讯是两人关系进入更高境界的象征。写简讯时不用主词、很少署名、英文字简化到要猜的地步,因为有想像空间而无比甜蜜。但有时你听到哔哔两声,兴高采烈地跑去看简讯,结过发现竟然是系统业者的促销讯息。此时你心中大骂「XXX」,然后决定从远传换到台湾大哥大。

手机谋杀了私人的空间,所以培养出许多谎言。由于理论上手机让我们在任何时候找到任何人,所以找不到时,就需要很多解释。我们都说过也听过这些谎言:「喔,我手机没电了/掉了/没带/当时在阳明山收不到讯号。」「你打来时我在开会/洗澡/在街上听不到/跑来接时你已经挂掉」。此外,我们都干过这等低级勾当:当不该打来的人打来时,假装闲话家常,然后告诉身旁的人说刚刚是同事打来借手提音响。我们也偷看过情人的通话纪录,当被对方撞见时,会说我的手机没电了借你的手机打一下。

其实我不知道,手机使人更近或更远。有些人的手机,永远只能留言。


◎刊载于《Taiper Walker》2002 年 7 月号



快加入MyChat WCG团队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7 01:04 |
Ivon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个人商品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验证会员
级别: 荣誉会员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8 鲜花 x142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LittleP于2004-11-27 01:04发表的 [散文]王文华 - 只能留言:
作者 - 王文华

住在台北,得用手机。

手机的一百种优点,我不用讲了。我要讲的,是手机的危险。
.......
我觉得少讲手机
不然电话钱满贵的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政府网际 | Posted:2006-08-02 15:3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56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