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工读的同学们,对于『工读』除了金钱收入外,更需要对工读有正确的认知,我们认为要让工读生活过得更愉快,更有意义,必须掌握一个原则,那就是工读之中应该尽量避免不愉快的事发生,并使自己从工读中获的成长。事实上工读可以体验社会脉动、可以学习实用的知能,可以学习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培养责任心与荣誉感,而不只是赚钱或打发时间。
一、工读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劳动条件方面的权利
1.同学进入适用「劳动基准法」的公民营事业单位打工,其各项劳动条件,如工资、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请假及职业灾害补偿,悉依劳动基准法办理,其他未适用劳动基准法之事业单位,建请雇主参照办理。
2.工资:系工读生因工作所获得的报酬,包括薪金、奖金、津贴及其他名义之经常性给与,其金额由劳雇双方议定,但雇主给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目前为每月一五、八四○元,每日五二八元,每小时六十六元),而工资的给付,每月至少定期发给二次,惟经双方约定一次亦可。对依规定延长工时(加班)在二小时以内者,应照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上,超过两个小时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以上。其他如规定雇主对劳工工资不按期给付时,主管机关得限期令其给付,并确定同工同酬原则,及规定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或赔偿金之用。工读生的工资,均应依上述各项规定办理。
3.工作时间︰工读生的工作时间依劳动基准法规定,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二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八十四小时。但因季节关系赶工或实施轮班制换班交接工作等情况而延长工作时间,男工一日内不得超过三小时,一个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女工一日内不得超过二小时,一个月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如有特殊行业或特殊情形,并经主管机关核准,延长工时仍定为一日不得超过四小时,一个月总时数男工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女工不得超过三十二小时。并规定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常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强制其工作。
4.休息、休假︰工读生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继续工作四小时,至少应有三十分钟之休息,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又国定假日、劳动节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
5.请假︰工读生于工作期间有请公假、婚假、丧假、病假、事假的权利,可依「劳工请假规则」办理。
6.职业灾害补偿︰工读生在工作期间如遭遇职业灾害,有关职灾补偿宜,仍应依劳动基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办理。依该条款规定,劳工因遭遇职业灾害受伤或罹患职业病时,雇主应补偿其必需的医疗费用;劳工在医疗中而不能工作时,雇主应自劳工不能工作之日起,按其原领工资全数予以补偿,但医疗期间届满两年劳工仍未能痊愈,经指定医院诊断为丧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劳工保险条例所定之残障给付标准者,雇主得一次给付四十个月平均工资,以免除工资补偿责任,或仍按劳工原领工资持续予以补偿;又劳工经治疗终止后,经指定医院诊断审定其身体遗存残废者,雇主应按其平均工资及其残废程度一次给与残废补偿。至于劳遭遇职业灾害或罹患职业病而死亡时,雇主除给予五个月平均工资之丧葬费外,并应一次给与其遗族四十个月平均工资的死亡补偿金。同一事故依劳工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已由雇主支付费用补偿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二)职工福利方面的权利
1.凡公、民营之工厂或雇用职工在五十人以上之银行、公司、行号、农、渔、牧场等,依职工福利金条例应组成职工福利委员会,工读生应依该职工福利金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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