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14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enhaoliu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27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轉貼資訊] 當電力耗盡時
你是否曾有過晚上忘了關車燈,而使電瓶耗盡的經驗呢?原因不勝枚舉,所以不要忘記的就是平常一定要攜帶救援電纜線。

開車經過隧道以後,相信任何人都曾有過忘了關車身輪廓燈或車大燈的經驗吧!也許,你根本就沒有察覺到車燈忘了關,就停了車子。只想到玩,到了要回家時,可就麻煩了。這一類情況,產生電瓶電力耗盡的可能性非常大。

此外,乘坐車齡較久的車子,可能會覺得兩三天沒用車後,再要啟動時「電瓶的電似乎好像快用盡了,尤以在寒冷的早上,車子經常發不動」,相信你也曾有過這種經驗!這時,如果附近有加油站,可以把電瓶拿到加油站去充電。但是,實際上並不是這麼輕鬆。通常,總是因為「太忙了,沒有時間」,或是「附近沒有加油站」,而不知該如何是好。

這時候,你該怎麼做呢?答案很簡單。只要利用「增壓電纜」,由其他車子那兒分得一些應急電力也就足夠了。附帶一提,所謂「救援電纜」就是兩端附有二個大的夾具,為長 2~3m左右的繩索。在購買新車時,這是必備的工具。若無隨車附贈,一定要自行購買來放在行李箱中。

基本而言,使用的方法就是連接兩輛車子的電瓶端子。因此,相信任何人都能夠輕易地予以處理。不過,負電線的連接必須要連接送電車的負極端子,以及接受電力車子的引擎缸體,這一點非常重要!夾具鬆脫時,有可能會產生火花。如果彈跳至電瓶端子附近,可能會使從電瓶中釋放出來的氫氣體引火燃燒。

換言之,為了避免產生新的麻煩,一定要小心處理。要使起動機運轉,必須耗費相當大的電流。依輸送電力車子的電瓶狀態的不同,有時起動機仍無法運轉至正常轉速,如此一搞,三兩下後。最糟糕的情況是恐怕連對方想救援車子的電力都耗盡了。

此外,救援電纜的容量(救援電纜的斷面積,亦即「粗細」)若太小,內部抵抗增大,因為發熱而使包住電纜的外皮熔解,無法流通需要的足夠電壓。所以,最好不要使用這一類便宜的製品,否則非常危險!購買時,一定要檢查電線的容量規格。

檢查方法如下:

只要拿開夾具,檢查電線的接續部就OK了。如此一來,便能目視檢查到內心的粗細。如果皮膜很粗,內心卻很細(廉價品必須注意),最好不要購買。即使價格較昂貴,也要選擇品質較好的物件。一百元以內的產品就免了吧!

建議各位採用「柴油車用電纜」。柴油車在發動時,要求電壓較高,所以電線容量也比普通車用的電纜容量更大。

電纜線實際搭接步驟:

確認兩車的電瓶搭載位置,要讓電瓶儘量靠近,(老哥!電線不是很長得)所以車子要面對面停下來。

將提供電力的車子與接受電力的陽極端子,用紅色的增壓電纜相連接。

黑色的增壓電纜要緊緊地夾住提供電力車子電池的負極端子。

接受電力側的負端直接夾在引擎汽缸本體等的金屬部分,如距離此火星塞比較近,導電效果會較理想。

如此便完成了連接的工作。不過,供給側的引擎一定要事先發動,加點油門後,再請接受救援的車子發動起動機運轉,這一點非常重要。此外,發動後,要拿下增壓電纜時,要從接受電力車的金屬接觸部分先拿開。

購買新的增壓電纜時,先鬆開夾具的部分,確認心線的粗細,這一點不可以忘記!(只要是人,都不可以忘記噢!)

引擎蓋的開法:

由於必須要檢查引擎或電瓶等車子心臟部分的引擎室,所以要打開引擎蓋。不過,最近的車子鮮少有發生故障的情形。有時候,購買了新車約2~3年以後,都不會出現任何麻煩。因此,(除開啟引擎蓋加水外)即使不知道引擎蓋的開法,也可能不會有任何不便。

但是,如果只是駕駛,在檢查方面卻全部假手他人,萬一遇上一些小麻煩,恐怕就會束手無策了。究竟車子出了甚麼毛病,根本無法判斷,所以日常的檢查也是必要的。遇有萬一時,才不會慌了手腳,所以一定要好好地學會開引擎蓋是也。

附帶一提,打開引擎蓋是不需要鑰匙地,(所以不要滿地找鑰匙)駕駛座附近應該設有解除鎖的拉桿。(找不到就翻使用手冊吧!)

首先,確認拉桿的位置吧!大概在架駛座左前方控制台正下面或左門邊壁附近。找著後,當然要拉.拉.拉.拉.拉.拉它一下吧!聽到引擎蓋〔碰〕的一聲,然後將手指頭伸入引擎蓋最前緣的下方,再前後或左右或上下拉扯一番,應該就會開了吧!





What sunshine is to flowers, smiles are to humanity.
微笑之於人類,猶如陽光之於花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05-03-24 23:3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5944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