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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杀乙之行为: 甲出于杀害乙之故意,且以着手为杀害行为,唯乙死亡结果并未发生. 成立杀人未遂罪. 2.甲夺乙一条手臂之行为: 主观上甲系出于重伤故意,客观上出现重伤之结果 成立重伤罪. 3.竞合: 3-1.行为人着手于某犯罪行为实行中,变更其原有犯意为另一犯罪故意而犯之者,除法 律有特别规定外,其前后二行为应予分论并罚(98台上2219参照) 3-2.杀人未遂罪及重伤罪系为不同犯意所为,论以并罚
PS:于犯意变更之情形下,应无所谓中止犯的适用,反过来看的话,如本来重伤害着手而后起意为杀人,那 论以重伤害中止跟杀人即遂好像怪怪的吧!
假设乙因血流不止,而死亡 那甲又该当何罪呢? 1.杀人未遂罪以如前述 2.应成立重伤害致死罪: (1)甲出于重伤害之故意,着手于重伤害之行为,导致出现重伤害结果以外之加重结果, 致乙死亡,其死亡之结果在客观系可预见(47台上920),甲成立重伤致死罪. 3.竞合: 如前述,数罪并罚
因该是~~~这样吧~有错请指教一下..怕我观念不对.
如果这个考点是要考中止犯那要怎么表达丫? 题示情形因该为未了未遂,而甲只要有中止行为,也是因外部障碍事由以外之事中止,因该就有中止犯可以适用了. 但这样看起来,一般人的法感都会觉的怪怪的~
[ 此文章被cclock在2011-06-14 01:2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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