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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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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鉴于开车擦撞的「伤害行为」必要性之争议,(表情出自lai大表情)
若本题改为,丙一个箭步抢回该笔现金,造成甲跌倒屁股淤青。

(这样会不会多一点成立正当防卫之可能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08 21:31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8 2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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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大!您说的没错
必要性应属防卫行为的范畴
但个人认为乙早已设下圈套,计画,
已经预谋要如何抢回钱
如此难谓有防卫意思

转的很硬吗?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08 21:21 |
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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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8 21: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有鉴于开车擦撞的「伤害行为」必要性之争议,(表情 出自lai大表情 )
若本题改为,丙一个箭步抢回该笔现金,造成甲跌倒屁股淤青。

(这样会不会多一点成立正当防卫之可能表情 )



为什么现在的人有合法的手段不采都要使用违法的手段呢?
难道世界真的变了吗?

丙要抢回乙的财物所以有防卫意思?
我觉得丙之所以抢回财物
并不是基于防卫乙不法之侵害
而是为了与乙之间的对价的行为~故不具防卫意思~

请问你是早餐店的冰咖啡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8 22:48 |
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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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8 19:1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你又来了,干嘛去钻那个支配权= =
反正拿到钱就已经既遂了,更何况还离开现场(咖啡厅了),那是丙的伤害行为是另一起来算

另外既然23正当防卫不能用,侵害已经结束,也许可以用24来处理,你认为呢?


紧急避难行为必须是(不得已)
故也不成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8 22:51 |
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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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乙有没有给丙钱不是重点吧
就向黑道大哥指挥小弟去抢劫,最后钱要给大哥,会因有分红,大哥成立教唆,没分红,大哥成立共同正犯吗?

这是正犯后正犯 = =
不是共同正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8 2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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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麦场 于 2010-03-08 22:4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为什么现在的人有合法的手段不采都要使用违法的手段呢?
难道世界真的变了吗?

丙要抢回乙的财物所以有防卫意思?
我觉得丙之所以抢回财物
并不是基于防卫乙不法之侵害
而是为了与乙之间的对价的行为~故不具防卫意思~

请问你是早餐店的冰咖啡吗?

因为合法的手段,总是会伤害自身法益......。
如题目所述,若把事件交由警方处理,难保整件事情不会公开于世。

(题外话)就个人之经历,国中时曾经同学被不良少年勒索,事后到警局指认,竟然是直接指认,而非如电影般隔着特殊玻璃指认,这不是摆明要他(同学)死的更惨吗,这件事连班导都气到去警局痛骂。
不是因为社会变了,就台湾社会而言,全民相信司法才是真的变了表情

回到正题,要相信司法,这是后来得到的结论,其实应该是一开始就要知道的东西。表情
无论是23或是24,都是指在「无法获得法律即时保护之下」之私力行为。
易言之,除了考量防卫行为之强度及效度之外,尚须考虑「武力的国家独占性」
如同A.Ranney所言:「国家是唯一具备合法垄断生死权利的团体。」
(真是太酷了,读到最后竟然连最初的定义都忘了表情 )

自于丙主观之意思,大大要如此去推论,小弟也只能尊重。

另外...早餐店我常去,但是都点冰奶茶居多表情

最后,局于幕后指挥,的确是正犯后正犯之范畴,但也在共同正犯的范畴之内 表情
依林山田老师的分类,这叫「策划与指挥其他行为人实行共同犯罪之共同正犯」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09 07:48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9 07:25 |
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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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局于幕后指挥,的确是正犯后正犯之范畴,但也在共同正犯的范畴之内
依林山田老师的分类,这叫「策划与指挥其他行为人实行共同犯罪之共同正犯」

嗯嗯 没错 他是共同正犯
我把他与共谋共同正犯搅在一起了
正犯后正犯不是共谋共同正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9 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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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题我采可主张可以正当防卫,仅多探讨防卫行为是否具备相当性
再者,正当防卫所真称之现在预备密接无着手至记遂可挽回之地步~~

立法委员跟黑衣人应该探讨的是间接正犯关系还是教唆犯,判断完毕之后
再以直接正犯黑衣人之行为观察,所以构成要件一定该当,接下来就是违
法性之部分,刑法23条正当防卫,以判断本题考点现在及防卫行为之相
当性,当然"现在"之要件具备,故仅为个人评价"相当性",然而我是
采可以主张正当防卫,最后立委不管是间接正犯他还是可以主张帐当防卫
;抑或教唆犯,正犯都不成立犯罪了当然没有从属之要件(限制从属性)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0 2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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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3-10 21:0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实这题我采可主张可以正当防卫,仅多探讨防卫行为是否具备相当性
再者,正当防卫所真称之现在预备密接无着手至记遂可挽回之地步~~

立法委员跟黑衣人应该探讨的是间接正犯关系还是教唆犯,判断完毕之后
再以直接正犯黑衣人之行为观察,所以构成要件一定该当,接下来就是违
法性之部分,刑法23条正当防卫,以判断本题考点现在及防卫行为之相
当性,当然"现在"之要件具备,故仅为个人评价"相当性",然而我是
采可以主张正当防卫,最后立委不管是间接正犯他还是可以主张帐当防卫
;抑或教唆犯,正犯都不成立犯罪了当然没有从属之要件(限制从属性)


我是觉得,这会扯到法律容许「正当防卫」的理由。

毕竟正当防卫是指在「公权力无法及时保护之下而为的私力行为。」

只是说如果公权力「可能」无法保护被害人时(非无法及时),被害人是否可选择不靠公权力而以自己的力量为之?

如同「掳人勒赎」,若绑匪恐吓被害人若其报警立即撕票,被害人是否可以「私力」解决问题?

自于间接正犯或教唆犯之问题,个人以为,以共同正犯去论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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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2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0 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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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10 21:1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是觉得,这会扯到法律容许「正当防卫」的理由。

毕竟正当防卫是指在「公权力无法及时保护之下而为的私力行为。」

只是说如果公权力「可能」无法保护被害人时(非无法及时),被害人是否可选择不靠公权力而以自己的力量为之?

如同「掳人勒赎」,若绑匪恐吓被害人若其报警立即撕票,被害人是否可以「私力」解决问题?

自于间接正犯或教唆犯之问题,个人以为,以共同正犯去论更为恰当。



1被害人当然有正当防卫之权利,所以本题仅在探讨正当防卫急迫之现在性跟防卫行
 为之相当性,以视情形得否组却违法性
2就对"乙事先安排的黑衣人丙开车擦撞"恐有教唆/间接正犯/共同正犯之适用,
 既然题议有所争议,宜采教唆为轻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0 2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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