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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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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03-03 22:3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真是不好意思,小的資質太差,還是不太懂~~~
1.的確,小的舉的例子是障礙未遂,大大舉的例是不能犯;但是『不能犯以實務來講是(新)形式客觀說』就不懂了?
  為什麼『不能犯』會等於(新)形式客觀說這個『學說』;大大對(新)形式客觀的定義,小的真的是找不到。 
  
.......

你一定沒去看我給的判例和判決...
還有(新)形式客觀說=具體危險說=新客觀說
實務比較採這說
通說是採主客觀混合論(抽象危險說)

考試請兩者都寫,因為未遂犯在這裡國內真的很亂

當然還有像冰大提到的一堆理論,不是說那些東西沒用,只是如果是以考試為主
請把抽象危險說跟具體危險說記清楚,再引用判決判例,其他的學說個人覺得沒有參考價值所以都不看。
看多了只是會讓自己一個頭兩個大。

另外重大無知說的概念本來就跟主客觀混合論一樣,所以用主客觀混合論就可以了


[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3-04 02:29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4 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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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4 02:1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你一定沒去看我給的判例和判決...
還有(新)形式客觀說=具體危險說=新客觀說
實務比較採這說
通說是採主客觀混合論(抽象危險說)

考試請兩者都寫,因為未遂犯在這裡國內真的很亂

當然還有像冰大提到的一堆理論,不是說那些東西沒用,只是如果是以考試為主
請把抽象危險說跟具體危險說記清楚,再引用判決判例,其他的學說個人覺得沒有參考價值所以都不看。
看多了只是會讓自己一個頭兩個大。

另外重大無知說的概念本來就跟主客觀混合論一樣,所以用主客觀混合論就可以了


其實,小弟還真的沒有看過「(新)形式客觀說」這個詞~XD (戰國時期~~~哈)
實務上,立法理由不採主客觀混合理論,然後大法官說舊客觀未遂過時了,但有趣的是,大法官並沒有給統一見解,所以其他法官大人依然「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喲,說錯,是一個「未遂」各自表述啦!)
不過大體上,實務目前是偏向新客觀未遂論沒錯。 (其實我也沒查證,都馬是聽老師說的)
至於考試要寫哪一種?前面提到現在是戰國時期,當然各有各不同的見解。
老實說,光是「志光」的老師,小弟就有聽過兩個版本,如果再加上大大的版本,就三個了表情
另外,大咖(出教科書的大咖)的部分,小弟看的書很少,但也有聽過兩個版本。
總之,有強調理論不重要的,也有強調理論要全寫的(點名),當然,一定也會有折衷的。
就以本題「未遂理論」來說,有認為要全部點出來的,有認為要寫重要的(如你所述的),也有認為只要寫新客觀未遂論的。


另外,主客觀混合理論其實是個通稱,而「重大無知說」是晚近發展出來的,故考試只要寫主客觀混合理論,內容再以重大無知去套,應該不會出什麼大問題。

遺言以避之(靠吆,又打錯,是一言以蔽之。剛剛地震把我震傻了),國考申論題既是人工閱卷,代表背後的那個閱卷者很重要,在你還沒猜出閱卷者是誰時,還是別妄下定論的好。
(當然,如果大大知道閱卷者是誰,請偷偷密我,我馬上把這篇刪掉並自打50巴掌)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4 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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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糊塗了????
1.「(新)形式客觀說」
2.新客觀未遂論
3.主客觀混合論

有的用『某某說』的,有的用『某某論』的,這是在討論一樣的東西嗎?
還是根本是在討論兩件事?

又從75年台上6006號判決中: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若其行為本有客觀之危險性,而其不能完成犯罪由外部 (或意外) 之障礙時,皆謂之「普通未遂」 (或障礙未遂) ,若其行為僅具有主觀之抽象危險,而在客觀事實上並無具體危險,致根本不能完成犯罪者,則為「不能未遂」。

小的學習的是如果討論客觀方面,則是由社會上一般人或行為人外在的觀點出發,不涉及社會上一般人或行為人主觀方面的判斷。
本判決中,觀察其理由似乎判斷不能犯或障礙未遂時在主客觀方面都需考慮,而且又未表明係採何種理論,
大大為何以「(新)形式客觀說」稱之?

再者,97年台上2824號判決:所謂「不能發生結果」,係指絕無發生結果之可能而言,此與「未發生結果」係指雖有發生之可能而未發生者不同,亦即前者絕無發生之可能,為不能犯,後者雖有發生之可能而未發生,為一般未遂犯;至「無危險」則指行為而言,危險之有無,以客觀之具體事實認定之。

本判決中,不能犯以「不能發生結果」,即絕無發生結果之可能而言。
不能發生結果,這只要客觀上判斷即可,不需涉及社會一般人或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
大大為何以『主客觀混合論』來說稱之?


沒辦法,小的書讀得不夠,只好來這兒竊學學問。
學問學問,人家會學我會問~~~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4 0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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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篇文章寫的很好,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http://www.paochen.com.tw/web...artic65.aspx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4 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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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4 09: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實,小弟還真的沒有看過「(新)形式客觀說」這個詞~XD (戰國時期~~~哈)
實務上,立法理由不採主客觀混合理論,然後大法官說舊客觀未遂過時了,但有趣的是,大法官並沒有給統一見解,所以其他法官大人依然「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喲,說錯,是一個「未遂」各自表述啦!)
不過大體上,實務目前是偏向新客觀未遂論沒錯。 (其實我也沒查證,都馬是聽老師說的)
.......

插一下話
冰大這篇快讓小女笑死了!表情
差點從椅子上摔下去,哈哈~被地震嚇出來的又跑進去了~

就未遂論小女插不上話,不過就所學,小女也是偏向新客觀未遂論
沒記錯的話,是以一般人為判斷基準,會比較適當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4 1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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