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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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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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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小疑問,應該是題意不明造成
A,B間雖僅有傷害犯意之聯絡,但B卻不慎將甲刺死,
表示B是拿可致死的兇器去教訓甲(如果題意說明A是明知或提供者,或說本就要刺甲幾刀教訓甲而不慎將甲刺死)
且傷害的本身即有致死的可能,實務上已是能客觀預見的,
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引起之加重結果,其他之人應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刑責,端視其就此加重結果之發生,於客觀情形能否預見;而非以各共同正犯之間,主觀上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無犯意之聯絡為斷。
所以,A在題意中也有成立傷害致死之加重結果共同正犯的可能吧?
當然原題意不明的情況,本就不能作對A最不利的推定...所以S大的說明是能理解的


沒有注意到之後的討論,誤發此篇, sorry~~


[ 此文章被eagle0901在2009-12-17 14:41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6 1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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