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824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银狐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头衔:霹雳经武纪之枭皇论战霹雳经武纪之枭皇论战
风云人物
级别: 风云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70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dhm于2008-05-29 21:36发表的 :



这是冤冤相报的心态吗?
那永无宁日,只能永远继续乱下去了...
先从自己的言行做起更重要,
您说是吧!


我只 是说出事实
难道不是这样子吗?


慈光之塔展惊叹,杀戮碎岛开救赎,
诗意天城立神威,火宅佛狱现异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5-30 23:54 |
koka1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精武于2008-05-30 10:08发表的 :
狗宰队跟着那小姐 因为那小姐是公众名人 就该承受名人的压力 狗宰队也是人 不让跟岂不是要失业 这岂不是大大的没有人权?? 那小姐也就被侵犯了隐私权罢了 那小姐破口大骂不也侵犯了狗在队的人身权???狗在队应该并且可以要求那小姐道歉


胡说..八道 ..没逻辑概念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上海 | Posted:2008-05-31 00:07 |
cooter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8 鲜花 x286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有时为民检视社会不公,有时太侵犯民权
十分二极
倘若节制分寸,不失为一个好媒体
也建议他们一定要严守中立分际,行动更专业一点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5-31 10:48 |
hjswsh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风云人物
级别: 风云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05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就是会有激情演出
狗仔才认为值得跟拍
平常心看待
放轻松
让狗仔认为没消息可报导
自然地就不会有狗仔跟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6-01 07:39 |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头衔:很忙又很闲的家伙很忙又很闲的家伙

级别: 副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动漫画讨论
推文 x87 鲜花 x468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前读书常天亮才睡
半夜常出门去7-11或大润发什么的
我都会顺手对住在附近的狗仔家里扔碎玻璃
或是电灯泡
虽然这种作法是不好的
但我就想这样做
他X的死狗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6-01 17:09 |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头衔:很忙又很闲的家伙很忙又很闲的家伙

级别: 副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动漫画讨论
推文 x87 鲜花 x468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精武于2008-05-30 10:08发表的 :
那小姐也就被侵犯了隐私权罢了 那小姐破口大骂不也侵犯了狗在队的人身权???狗在队应该并且可以要求那小姐道歉

也就被侵犯隐私权罢了
真是有够轻描淡写~~
那陈冠X不就还要跟偷他电脑东西的人说SORRY啰~
没有逻辑
本末倒置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6-01 17:14 |

<< 上页  1   2   3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066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