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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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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7-11 17:3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除了往真里修大大,其他各位大大的见解都蛮一致的,小弟再丢出一个问题:

A当兵新训偷用手机被长官处罚,非常不爽,于是趁打饭菜的时候,在长官桌的其中一碗饭中下毒,读死任何一位长官都爽。
长官桌一共有六个长官(B、C、D、E、F、G),最终C死掉,请问A之行为该如何论罪?

1. 1个杀人既遂+5个杀人未遂 →§55
2. 1个杀人既遂



选2~~~
杀ㄧ人之故意+ㄧ行为+ㄧ结果=ㄧ罪
「毒死任何一位长官都爽」的意思效果  只是让结果不论死谁都会成立杀人罪
并不会增加罪数
(理由同前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7-12 11:42 |
original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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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你已经讲出答案了:并认为无论打死哪一个都没关系

这是最白话的说法!!!!

就如Dragon-Q网友所说的 ↓

择一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具备2种以上的故意,其中实现一种不违背其本意!!


不再靠家人 不再被看不起!!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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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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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original246 于 2011-07-14 16:1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实你已经讲出答案了:并认为无论打死哪一个都没关系

这是最白话的说法!!!!

就如Dragon-Q网友所说的 ↓

择一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具备2种以上的故意,其中实现一种不违背其本意!!




再举个例子:
假设某天我当上国防部长,那时我国已研发出一种射程可绕地球一圈的导弹,我心血来潮,发射一枚导弹,并让电脑乱数决定目标,最终飞弹落到太平洋,只打死了一群鱼。当时世界人口约100亿,难不成我要成立100亿个杀人未遂?



唉......打字打到这里,突然觉得讨论这个没有什么意义,毕竟这只是学说之争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18:42 |
lancesa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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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冰大更正:100亿-1个未遂,然后再跟1个既遂想像竞合,最后成立1个杀人既遂罪

这的确没什么实益......择一故意的实益在于乱杀不会变成无罪而已。如果只认为成立一个杀人而其他不成罪,那成立的杀人罪会被其他不成罪的理论回头推成不成罪。别问我怎么推的啊....这只是几年前上课不小心留下的印象....老师也说不重要听听就算,我果然听听就算(忘)了。



我刚念英文的时候大概想了一下 (不专心)

以择一故意对AB(cdefgh....以下无限大)开枪,A死。

如果对B(或其他所有人)无法成立未遂的话->表示对B无故意->由于对所有人为同等程度之故意,所以对A亦无故意->A成立过失致死=超怪

大概是这样的感觉吧 表情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7-14 19:53重新编辑 ]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19:26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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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举证游戏在刑法里面本来就不好玩!!

如果当时世界人口约100亿,难不成我要成立100亿个杀人未遂?
这样至少可以知道飞弹的威力可波及全球,不管地球上哪一个角
落是落点,大家都会死....但当时只有鱼死,侦查中讯问:
未啥启动飞弹,他会说要杀人!?

而且说,不用100亿,单纯特定地区特体范围就很不好分了;
不过只少可以认定的『行为人有杀人故意』就好,不管几罪都是
一行为,一个杀人罪,只是给他量刑而已!如果要谈波及范围请
回到民法,『证明我也是受害人之一,所以184』!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20:05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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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忘了 刑法有阶段性保障的设计
发射飞弹这类行为
会先被危险犯(举动犯)所拦阻(杀人未遂会被竞合掉)   恐怕不需轮到杀人未遂登场
(放一把火,不需要先算算对几个人造成风险,然后再决定成立几个未遂犯吧?直接成立公共危险罪不就得了)

ps.风险犯的存在,也许就在解决这样的难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7-15 0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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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7-15 08: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不要忘了 刑法有阶段性保障的设计
发射飞弹这类行为
会先被危险犯(举动犯)所拦阻(杀人未遂会被竞合掉)   恐怕不需轮到杀人未遂登场
(放一把火,不需要先算算对几个人造成风险,然后再决定成立几个未遂犯吧?直接成立公共危险罪不就得了)

ps.风险犯的存在,也许就在解决这样的难题!

1.依法理来说,是实害犯挡掉危险犯。以杀人故意遗弃人致死,最后会成立的是杀人罪,而非遗弃致死。

2.不会在竞合之前就拦截下来。如果成立杀人罪,依同质重合之法理来说还能成立重伤罪、伤害罪,然后最后在竞合的地方再把这二罪踢出去。不这么做只是因为太多此一举,而不是在竞合前被拦截。

3.放一把火成立放火或杀人既遂未遂,差异点是行为人的故意,而不是麻不麻烦

4.危险犯的立法要旨也不是为了「不用麻烦去算有几个未遂」.....



我还以为这是很基本的观念.......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5 15:44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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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于 2011-07-15 15:4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依法理来说,是实害犯挡掉危险犯。以杀人故意遗弃人致死,最后会成立的是杀人罪,而非遗弃致死。

2.不会在竞合之前就拦截下来。如果成立杀人罪,依同质重合之法理来说还能成立重伤罪、伤害罪,然后最后在竞合的地方再把这二罪踢出去。不这么做只是因为太多此一举,而不是在竞合前被拦截。

3.放一把火成立放火或杀人既遂未遂,差异点是行为人的故意,而不是麻不麻烦

4.危险犯的立法要旨也不是为了「不用麻烦去算有几个未遂」.....



我还以为这是很基本的观念.......


恩,所以连基本观念都不懂得人,真是危险
杀人「未遂」连结果都没有,它属于实害犯吗?(既遂才是吧!)
刑法到底是基于何种理由处罚未遂犯的?是实害?还是风险?
今天甲放火烧掉一条街,假如他明知街上住了很多人,该怎么办?拿计算机去算几个杀人未遂吗????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7-15 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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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我之所说基本,是因为这是定义问题。如果定义上无法取得共识,那么讨论上会很困难。

在网路上找一下危险犯与实害犯的定义,参考看看

==============================================================

实害犯:

  亦称侵害犯,指行为须对于法益造成客观可见之侵害后果,而后始能成立之犯罪,如杀人罪、强盗罪等均属之。

危险犯:

  行为毋庸引起一定法益之现实侵害,只须对法益于客观上形成了「可能遭受侵害之危险状态」,即能成立之犯罪,刑法上称危险犯。危险犯又可区分为『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


出处: 实害犯与危险犯 - FLOWER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flower11...xzz1SAPjnsQX

===============================================================

(1)实害犯:指行为需对于不法构成要件所要保护的客体造成实害结果。

1.在一个刑法上的罪名中,必须行为结果为「实害结果」才是 实害犯,实害结果的意思是这个结果「客观可见」,和实害犯相对的概念是「危险犯」,是刑法针对只处罚实害犯的未遂对法益保护不足,所以提早到对法益产生「危险」就加以保护,所以有危险犯,例如放火罪。

2.区别实害犯和危险犯必须自对法条所保护的法益造成实害或危险着手,而不是有无行为结果(有无行为结果是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别所在)。

3.例子:
杀人罪是最明显的实害犯,它的行为结果是「有人死了」,而「有人死了」是客观可见的,也就是对杀人罪保护的生命法益造成实害。
另一方面,刑法173条第一项放火罪是最明显的危险犯,虽然法条上有规定「烧毁」,但放火罪保护的法益是「住宅内或周遭人的安全」,放了一把火没烧到人是放火既遂,因为对「住宅内或周遭人的安全」造成危险,但尚未造成实害,所以说放火罪保护的法益不是被烧毁的住宅等财产法益,不能因为有「烧毁」就认为放火罪是实害犯(被烧毁的住宅等财产法益是毁损罪保护的法益)。
所以实害犯和危险犯一样都对法易造成侵害,只是这个侵害是不是「客观可见」的不同而已。

出处:哈格鲁(hglue)-随意窝 http://blog.xuite.net/hglue/001/27044523

==============================================================

一、实害犯与具体危险犯

普通刑法典的制定,以实害犯的犯罪结构为原则。所谓实害犯(Verletzungsde­likte),乃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所设定的行为客体,必须予以实际的损害,始有成立既遂之可能。与实害犯相对立的另一个概念为危险犯(Gefährdungsdelikte)。也就是犯罪构成要件在设计上,只要使行为客体陷于危险状态,不待实害之发生,即构成犯罪。

出处:王皇玉教授 http://www.angle.com.tw/s...ject72.asp

==============================================================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5 1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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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真的是来请教的,不是来乱的~~~
请大大们指导一下~~

『杀人「未遂」连结果都没有,它属于实害犯吗?(既遂才是吧!)
刑法到底是基于何种理由处罚未遂犯的?是实害?还是风险?』

大大的意思是不是指:
1.未遂犯一定不是实害犯,既遂犯才能成立实害犯吗?
2.处罚未遂犯的理由,应该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实害或制造风险中,二择一来检验吗?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5 2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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