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7348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3  下頁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ancesan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7-08 14: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是!我說不重要是它的屬性是不是藝術品,而是要看他的『功能』是什麼!
泛說藝術品根本就是無價值判斷的東西,不是判斷構成要件的主客觀要件!

毀損一張紙它也是毀損,再去分功能是什麼,就本題也可以說作業=打分數,
但也是可以說該作業也是提供觀覽,也就是說這是『功能的範圍』,就樣機車
一樣,功能是給人騎的,難道在不影響使用功能(騎車)以外的行為都不會是
毀損,甚何況這作業的同事具備供人觀覽與批改分數的2種功能,這也是是毀
損罪客觀構成要件審查的要素。至於主觀則是另外一回事!

所以是不是藝術品真的不重要,只是他的功能為何範圍為何!

那麼,請問大大認為在能構成毀損的前提之下,「這張紙」的功能為何?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7-08 20:29重新編輯 ]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8 20:2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前面已經說過了~~供人管覽與成績批改兩找兼具!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8 20:58 |
lancesan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7-08 20:5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前面已經說過了~~供人管覽與成績批改兩找兼具!

那請問跟我說的藝術品跟作業,有何差別呢?沒有藝術價值的話,為何要給別人看?為何別人會想要看?

思考一下,藝術價值的存在與否,重要?不重要?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7-08 21:23重新編輯 ]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8 21:16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就算是藝術沒有人要看那是另一回事,因為『藝術』根本就太空泛
,只要供人觀覽是胎物品的功能,即可!因為刑法沒有處罰毀損藝
術品罪,而處罰功能妨害的352~354!藝術品或許可以說是有供人
官覽,之所以被保護是保護客體因為它有工人觀覽的功能,而不是因
為他是藝術品!

構成要件結果是說,該素描作品怎樣狀態+造成觀覽功能上之妨害!
至於實際有沒又工人觀覽,有沒有藝術價值是另外一回事!

刑法354保護的之物品功能而不是藝術品功能!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8 21:30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弟 看完教科書的感覺
小學生的美術圖畫 是藝術品 也是作業
小學生的認定是藝術品 老師認定是作業 無礙毀損罪要件認定
依拙見 老師改分數的行為 主觀上具備知與欲,但欠缺不法意思,因教育常習與規定 應給予美術作業評定,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不該當,又縱然構成要件該當,亦可因教育法規對老師之要求,而阻卻違法,若無阻卻違法事由,仍可依社會一般人皆不認為違法主張超法規阻卻違法
如果要和美術家的美術作品是藝術,何以小學生美術素描就非藝術,差別在於美術家的美術作品具有經濟價值,刑法應予保護,小學生的作品亦應保護,保護理由在於同樣藝術心血化成實體,同具有欣賞價值,有無經濟價值,是不同層次討論,單從舊實務所採實體損壞說到現在的功能妨害說,是時代精進所展現, 多謝各位討論甚為精采,讓小的多長一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8 22:51 |
lancesan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7-08 21:3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就算是藝術沒有人要看那是另一回事,因為『藝術』根本就太空泛
,只要供人觀覽是胎物品的功能,即可!因為刑法沒有處罰毀損藝
術品罪,而處罰功能妨害的352~354!藝術品或許可以說是有供人
官覽,之所以被保護是保護客體因為它有工人觀覽的功能,而不是因
為他是藝術品!

構成要件結果是說,該素描作品怎樣狀態+造成觀覽功能上之妨害!
至於實際有沒又工人觀覽,有沒有藝術價值是另外一回事!

刑法354保護的之物品功能而不是藝術品功能!

何為「供人觀覽之物品」?界限在哪邊?學校佈告欄也是供人觀看之用,我在上面畫二筆,也是毀損?

27上2353:.............損壞部分於傳票內容之記載無關者,亦不成立該條之損壞之罪名。

傳票也是供人觀看之物,不對嗎?


那是否我也來畫張畫,然後看誰要花個五億美金跟我買。反正不都是「供人觀看」的功能?那為何人家的賣五億,我的5元沒人要?

一樣的道理,用過的計算紙就不可供人觀看,而素描可供人觀看,差在哪呢?



供人觀看不是功能,供人觀看的目的才叫功能。簡單說,文書不是讓人看爽的,而是要傳達某些訊息用。素描也不是單純讓人看的,是要滿足他人有關藝術面的慾望。A片的功能?供人觀賞?應該是滿足性慾吧?。供人觀看叫功能?這誤會可大了。

從來沒有人說過刑法處罰毀損藝術品罪,但藝術價值就是該素描的功能。如不認同該價值,那素描不過是紙+鉛的總和,跟用完的計算紙沒有任何差異。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7-09 00:07重新編輯 ]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8 23:47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損壞部分於傳票內容之記載無關者,亦不成立該條之損壞之罪名。
PS:352很爛的解釋~~

不管東西是不是五億,只要造成功能妨害都可以說會毀損罪。

文書不是讓人看爽的,而是要傳達某些訊息用。
--》它的功能就是傳達阿!

素描也不是單純讓人看的,是要滿足他人有關藝術面的慾望。
--》它的功能就是給人感受阿!

A片的功能?供人觀賞?應該是滿足性慾吧?
--》別話了功能的範圍包含附隨功能,而且一樣東西具備的
  功能誰可以保證只有一種!

但藝術價值就是該素描的功能。如不認同該價值,那素描不
過是紙+鉛的總和,跟用完的計算紙沒有任何差異。
--》紙跟筆的總和!?包含時間跟勞務吧!而且藝術性也不是
  很具體的東西,再說,像警方對犯罪今被害人描述而做出
  的『素描』,它是藝術性!?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9 00:35 |
lancesan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說這判決很爛的大大應該是台灣第一人吧。我以為把話挑明講事情能得到解決,早知道前面應該不用花那麼多篇來暗示
表情


如果觀看也是功能的話,那所有看的到的東西的「功能之一」都變成「供人觀看」囉?看不到要如何使用呢?沒錯吧?功能不是只有一種大大您說是吧?

椅子的功能?觀看嘛,看不到怎麼坐?
車子的功能?觀看嘛,看不到怎麼開?
房子的功能?觀看嘛,看不到怎麼住?
帳單的功能?觀看嘛,看不到怎麼繳錢?
垃圾的功能?觀看嘛,看不到怎麼拿去丟?
新台幣的功能?觀看嘛,看不到怎麼花?

所以奇異筆應該是違禁物品才對,是吧?太危險了嘛 表情



然後世界上所有的人事時地物,功能永遠固定如下:供人看、供人摸、供人聽、供人食、供人聞

理由?呃,因為人只有五感...哪天人類變成有第六感,那物品的功能才有增加的機會


ps.我到這篇為止....再講下去沒意思了。點到為止的目標又沒達成了...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7-09 11:00重新編輯 ]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9 10:17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7-09 10: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說這判決很爛的大大應該是台灣第一人吧。我以為把話挑明講事情能得到解決,早知道前面應該不用花那麼多篇來暗示
表情   .

別這樣說,因為可探討的地方:

而損壞部分於傳票內容之記載無關者,亦不成立該條之損壞罪名。
和傳票內容記載無關,不算使該文書之全部或一部因其損壞致喪失效用
者而言!?所以只要保持還能看,把紙揉爛都不算毀損!?而且實務見
解對毀損文書的心態是認為,『可以看就好』,就算撕爛還時不用構成
毀損文書!這是可以質疑的地方!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7-09 10:1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如果觀看也是功能的話,那所有看的到的東西的「功能之一」都變成「供人觀看」囉?看不到要如何使用呢?沒錯吧?功能不是只有一種大大您說是吧?

椅子的功能?觀看嘛,看不到怎麼坐?
車子的功能?觀看嘛,看不到怎麼開?
房子的功能?觀看嘛,看不到怎麼住?
帳單的功能?觀看嘛,看不到怎麼繳錢?
垃圾的功能?觀看嘛,看不到怎麼拿去丟?
新台幣的功能?觀看嘛,看不到怎麼花?


不是說,一東東西功能誰說只有一種!?(意思是瞎子不能用表情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7-09 10:1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所以奇異筆應該是違禁物品才對,是吧?太危險了嘛 ...


PS:為什麼是違禁品表情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7-09 10:1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然後世界上所有的人事時地物,功能永遠固定如下:供人看、供人摸、供人聽、供人食、供人聞
理由?呃,因為人只有五感...哪天人類變成有第六感,那物品的功能才有增加的機會
ps.我到這篇為止....再講下去沒意思了。點到為止的目標又沒達成了...


所以藝術捏!?功能是!?認定是否具備功能應該述說它是『藝術』
而是從你說的這些功能去分,而且你這些說法也跟前面是不是藝術品
也是有矛盾,因為『供人看、供人摸、供人聽、供人食、供人聞』未
必就是藝術。

回歸最初問題:
毀損罪真的是藝術才構成!?不是是因為該物具備你說的『供人看、
供人摸、供人聽、供人食、供人聞』,而不是說他是藝術品,也說過
這是兩回事,刑法不處罰毀損藝術品罪,因為沒有直這種東西,只處
罰毀損物品功能的罪名。

PS:其實我質疑的地方在於為什麼毀損本案件東西『必須是藝術品』,因為藝術
品的保護毀損罪只是毀損罪的其中一種。若該物不是藝術品就不受保護!以上聊的
很開心~尤其是談到27上2353判例的地方!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9 12:43 |
lancesan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7-09 00:3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但藝術價值就是該素描的功能。如不認同該價值,那素描不
過是紙+鉛的總和,跟用完的計算紙沒有任何差異。

--》紙跟筆的總和!?包含時間跟勞務吧!

我發現問題點了。

原來藝術跟廢紙的差別,在於時間跟勞務啊...

那不管我怎麼解釋,大大肯定沒辦法接受的。難怪大大覺得藝術很空泛了。難怪我問別人為何要看藝術品的時候,大大不回答。原來不是不想,而是不能啊。

大大今年上撲馬的課,講到這個判例的時候,大大是覺得有聽沒有懂?還是覺得撲師根本胡扯呢?依大大的態度,我猜是後者吧?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9 22:05 |

<< 上頁  1   2   3  下頁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614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