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11-07-01 09:02 發表的 :
堅持生得出來再說~~
生出來
就271吧~~~
為什麼
代理孕母
http://www.drkao.com/3rd...on/2/1.htm
......4. 母殺甫出生之子女罪.......
哪時候雙魚座的變八卦魚~~
讀冊卡重要
不錯的文章~很多重要概念。
(其中有關生母遺棄跟生母殺嬰刑度失衡是我認為生母殺嬰裡最精彩的考點。生母殺嬰比殺直尊來的難的多,不知為何就是老考殺直尊。)
不過......這篇正好驗證我的看法,我引一下裡面相關的段落
「4. 母殺甫出生之子女罪
.......蓋代理孕母於代孕胎兒出生以後,即交由其提供精卵的父母親扶養,根本無所謂面臨心理上強大壓力之狀況。........故代理孕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代孕之子女者,應適用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
他提到的概念「生母壓力大」,代理孕母並沒有,所以不適用。但樓主提出的例子卻貨真價實的是「生母」,只不過他是「男的生母」,所以我說如果生母壓力大,那男的生母壓力不是更大?不只減輕,而是大大的減輕才符合立法要旨吧?
另,回應有人提出「刑度攔截」跟「類推適用」二種解決方式
我的想法是,這二種方法大同小異,都是到有責性再處理。
但這的案例是法律解釋的問題。以前(現在其實也是)都認為生母必為「母的」,但時空變遷,當生母亦可能為男性時,到底適用與否?很簡單,從立法意旨去做法律的解釋,可以發現性別其實不重要,重點還是「生母壓力大」一句話,男性生母又有何不可?
那麼,用「類推適用」或「刑度攔截」的話,法官就有自由心證的空間。如果在解釋上面處理,那法官就必須依法判決而無裁量空間,對人權的保護上更為周延,應為更妥適的做法。解釋能處理的應無必要到有責性再處理,此為刑法架構理論上當然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