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491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weetrocker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真的假的= =所以只有士林区适用林哲健律师这种讲法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2 21:56 |
lancesan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误会了

你引的律师是通说+实务,客观构成要件说,行为人必须对致人死伤有认知

士院用的是林钰雄的说法,客观处罚条件说,行为人不必对致人死伤有认知就可以处罚。这套只有士院在用

所以在士林开车要小心点.....

附带一提,227在士院也是用客观处罚条件说。恐怖喔.....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2 22:48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02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