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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不是~~他只是不知道他再用真的毒杀人!也就是说问题出现在『行为』而不是『结果』!, 送您 5 雅币


若行为人主观是重伤故意,产生死亡结果,我们可以说他违背「伤害人不可以过失致死之注意义务」,
问题在本题行为人主观就是「杀人故意」,难不成要说他违背「杀害人不可以过失致死之注意义务」?

逻辑上说不通(或者是我目前想不通)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5 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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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是故意的认知问题,想甲想射杀a,误b为a而杀,但
发生打击失误击中a,a死亡!主观想杀a客观死的也是a,就
能说他故意杀人际岁!?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5 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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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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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3-25 23:1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因为这是故意的认知问题,想甲想射杀a,误b为a而杀,但
发生打击失误击中a,a死亡!主观想杀a客观死的也是a,就
能说他故意杀人际岁!?


个人以为,这是不一样的

大大提的客体错误+打击错误,牵扯到两个行为客体

而甲行为当时只欲杀一个人,也就是B,着手实行而未发生结果,论未遂。
对A的部分,依题示,甲顶多只有「事前故意」及「事后故意」,行为当时并不具备故意
惟其违反杀人时不应该波及其他人的注意义务,若对a死亡之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及回避可能性时,仍需负过失犯之责。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6 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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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阿~结果/因果/行为与主观不一致,都会考虑过失!
之前不是有问过甲乙去打猎看到仇人丙,甲叫乙开枪,乙以为
甲叫他打的视野猪.....最终甲不是成立过失犯!

或许行为人都只想杀人好了,但我们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
都要有知与欲的审查,使能构成故意!

ps:先前只是举例,也就是不一定有杀人犯意,最终就一定是故
意既岁!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6 1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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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3-26 11:5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对阿~结果/因果/行为与主观不一致,都会考虑过失!
之前不是有问过甲乙去打猎看到仇人丙,甲叫乙开枪,乙以为
甲叫他打的视野猪.....最终甲不是成立过失犯!

对阿,只是「考虑」过失!
另外林山田老师书上那题,他并没有特别提「违反什么义务」,就直接给结论。

或许行为人都只想杀人好了,但我们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
都要有知与欲的审查,使能构成故意!

ps:先前只是举例,也就是不一定有杀人犯意,最终就一定是故
意既岁!


我觉得,重点在于通说认为不能未遂依然具备「杀人故意」

除非大大认为不能未遂中的行为人根本「不具备杀人故意」,
而过失犯之审查根本「无需考虑义务违反」,
那我就没话说了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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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6 1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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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是注意『遇见可能性』『回避可能性』,虽然
虽然有杀人犯意,并不表示着一定是故意!也就是说要行为
结果完全认知的情形我们才会说是故意,如果缺其一只能考
虑过失~~如果想的跟事实上发生的不一样,当然不以能以
想法去判断,而是事实上发生的事情,是否具备过失要件!
(当然因果关系是例外!)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6 1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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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3-26 16:0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注意义务』是注意『遇见可能性』『回避可能性』,虽然
虽然有杀人犯意,并不表示着一定是故意!也就是说要行为
结果完全认知的情形我们才会说是故意,如果缺其一只能考
虑过失~~如果想的跟事实上发生的不一样,当然不以能以
想法去判断,而是事实上发生的事情,是否具备过失要件!
(当然因果关系是例外!)


那我只能说,Q大所学的跟我不一样表情

就我所学,
违反客观必要注意义务是属于「行为不法」(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对客观结果具预见可能性及回避可能性是属于「结果不法」(另外还有因果归责),即违反客观结果回避义务(实现法所不容许之风险)。

至于构成要件故意的认知,
不知道Q大所谓「完全」认知,是要到达什么程度?

对于不能犯,现在通说虽采「重大无知」,但法律效果是成罪,但不罚。
申言之,通说认为行为人仍具备「杀人故意」。
而在刑法中,故意与过失是不能并存的
除了结果加重犯外,行为人如成立故意犯,即无成立过失犯的余地。

当然,以上仍是建立在不能犯是具备构成要件故意的情况下。(这句话打好几次了......鬼打墙表情 )
若Q大认为不能犯根本不具备构成要件故意,小弟也可以接受的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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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6 2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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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认知『行为』与『结果』除事实表面,还有社会评价层面!

对于不能犯,现在通说虽采「重大无知」=世界却只有台湾跟德国

故意跟过失不能并存,所以分开论再看行为是否初一行为抑或数行
为!而且故意跟过失却有重叠的可能!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7 13:07 |
lolito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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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看完各位的解释其实都有理啦!我个人觉得构成要件错误,是看自已是采乃一说a并不是那一个学派的不好问题,只是有没有违法理的感觉,只是采那一判别的可以轻一些。
个人是比较支持,负面构成要件因法理感觉,德派理论,是把构成要件错误独立出来,在由罪责反推回去回。跟社会评价差很大呢!,虽实务也是德派的,也是觉得怪啊!
再者冰咖啡发的球都跟德日派判别有关居多。


me llamo sky fernado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3 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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