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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Dragon-Q的回覆
对于这个原因自由行为的故意过失个数的看法
我查讲义后,也去问高人厘清我的想法,

所以借花献佛,并讨论于此
如有误,应该是我自己没记忆清楚,请再赐教,合先叙明。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1-21 16:2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以三层判断:
1.有无杀人之犯意或能遇见法益之侵害
2.有无故意或过失自陷刑法19-I.II
3.行为时有无法意侵害之故意或过失

缺第一种=自醉行为
其中一种无故意过失=不罚

以上为判断方式,并影响故意或过失之成立!不过有疑义的是,原因自
由行为主要探讨行为责任同时信原则,换言之,其为刑法责任上之判断
,与构成要件之故意过失何干!?


(一)关于上述其中一种无故意过失=不罚
----
是否,各家学说不同
有谓,仅以「无」侵害法益(杀人)之故意或预见可能=不罚
亦即,无故意过失+无论故意过失+无论故意过失=始得不罚
此以,着重侵害法益的主观心态为主要评价基础,
若依,其中一种无故意过失=不罚,则评价似会不足,
是以,应以缺第一种始得不罚,
然而,德国刑法323a条规定之自醉行为,
又增列客观处罚条件『为不法行为』,以限缩不罚之范围,可资参考

(二)其为刑法责任上之判断 ,与构成要件之故意过失何干
----
三阶层的犯罪体系
就我的浅薄理解,在每一阶层的讨论中
都是有主观和客观的要件于各层次中
所以,或有谓该主观之故意或过失,同构成要件之故意过失
然而,亦可谓该层次的故意过失,仅判断沿用相同之概念
(最后,我对这个古典和近代古典犯罪体系之沿革不太了解,
若国考考了,那我就只能从盘古开天外星人到地球写起了,哈哈)

(三)
----
提供拙见不吝赐教谢谢



让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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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1-22 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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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上述其中一种无故意过失=不罚
----
是否,各家学说不同
有谓,仅以「无」侵害法益(杀人)之故意或预见可能=不罚
亦即,无故意过失+无论故意过失+无论故意过失=始得不罚
此以,着重侵害法益的主观心态为主要评价基础,
若依,其中一种无故意过失=不罚,则评价似会不足,
是以,应以缺第一种始得不罚,
然而,德国刑法323a条规定之自醉行为,
又增列客观处罚条件『为不法行为』,以限缩不罚之范围,可资参考

-------------------------------------------------------------------------
因为我国刑法没有自醉行为,但是不代表比有自醉行为还low!!




(二)其为刑法责任上之判断 ,与构成要件之故意过失何干
----
三阶层的犯罪体系
就我的浅薄理解,在每一阶层的讨论中
都是有主观和客观的要件于各层次中
所以,或有谓该主观之故意或过失,同构成要件之故意过失
然而,亦可谓该层次的故意过失,仅判断沿用相同之概念
(最后,我对这个古典和近代古典犯罪体系之沿革不太了解,
若国考考了,那我就只能从盘古开天外星人到地球写起了,哈哈)

-----------------------------------------------------------------------------
你说的就是故意行为跟故意罪责同时原则!构成要件是故意,
责任上当然故意,至于有刑法19-1/2之情形在为判断免除其行
用的,而不是影响故意过失之成立才对,因为就算是杀人罪还
是有处一年半的可能性,想不到吧,10年以上的重罪可以衣个
案剪成这样!!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1-22 0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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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Dragon-Q的回覆
让我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思考可以更加深入
前些天,天天都要上课,太累了
实在无法思考和回覆
(实在是法学基础太差,要想很久)



(一)「无」侵害法益(杀人)之故意或预见可能=不罚


请问这是不是才是正解啊


(二)因为我国刑法没有自醉行为,但是不代表比有自醉行为还low!!


这有点意气之争,我觉得有刑法的国家就是low
没有刑法的大同世界才比较high
(都是夜店=highest)
哈哈,好啦,我只是写写可资参考,没想到回应这样大,哈哈
(别讨论这个,会把原因行为失焦啦,另开篇来讨论哪国刑法最low好了,哈哈)


(三)至于有刑法19-1/2之情形在为判断免除其行
用的,而不是影响故意过失之成立才对,
 

 Dragon-Q大所言甚是,
所以,是用故意过失来决定是否系:
过失原因自由行为,或故意原因自由行为,或无原因自由行为啊
决非,影响故意过失啊
应该,没有人认为19 I, II 是在影响故意过失吧
原本,19 I, II 就是在以精神状态来免除刑责,
后来,因为太不合于公平正义,
才再,使用 19 III,也就是学说所称的原因自由行为来加以排除
只是,学者为了符合学说上的故意行为与故意罪责同时存在原则
所以,将行为的模型扩大,
其实,实务上根本就用法条操作,跟着法感走啊
(天啊,当个法匠,难得使用目的解释,也要被骂,哈哈)


[ 此文章被创梦之神在2011-01-25 01:4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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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1-25 0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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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
{因为我国刑法没有自醉行为,但是不代表比有自醉行为还low!!}
这句话是说,19III其范围非限于原因自由行为,且不代表不包括自醉行为
甚至比自醉行为还广

个人认为不要以原因自由行为去解释19III,以前没有法源,故以原因自由行为去网罗
而现在已有法源,为何还要画地自限,
所以个人比较偏向,非19I或19II者,皆不可减,

END.....Q大您不用太感动喔!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1-01-25 1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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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1-01-25 13:0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因为我国刑法没有自醉行为,但是不代表比有自醉行为还low!!}
这句话是说,19III其范围非限于原因自由行为,且不代表不包括自醉行为
甚至比自醉行为还广

.......


哇,大家的刑法都真是好棒
另,种种的解释和看法都让我对19 III
有更深一层的认识,

不过,比自醉行为还广,这可以举例吗? 还是仅止于法感上很广呢?

这样,问的原因是
因为,自醉是把无故意过失的原因阶段行为,亦归纳入罪之讨论范围,
而依,我国19 III 文义,是无纳入自醉的无故意过失之行为的入罪空间。

有感疑惑,还请不吝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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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1-25 1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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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9III只说故意或过失自招而已!只又醉态之下实现不法,其醉态
是出于故意过失就要罚~~

不过说真的~实务见解28上3816判例,他跟自醉行为一样,可是他不
是说是自醉行为,而为排除是用自醉行为~且法律效果=19-1/2可适
用!!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1-25 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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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1-25 15:5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刑法19III只说故意或过失自招而已!只又醉态之下实现不法,其醉态
是出于故意过失就要罚~~

不过说真的~实务见解28上3816判例,他跟自醉行为一样,可是他不
是说是自醉行为,而为排除是用自醉行为~且法律效果=19-1/2可适
用!!


首先,还是要谢谢 Dragon-Q 回覆
因为,有回应才知道我问题出在哪
所以,虽然意见相左,仍是感谢耶
尤其,还提出判例,让我这回家就不念书的在打玩电动后也抽空看了判例,感谢



实务28上3816判例见解如下
假使被告于饮酒之初,并无犯罪之意图,祇因偶然饮
酒至醉,以致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而陷于犯罪,即难谓其心神丧失之行
仍应予以处罚,或虽系精神耗弱亦不得减轻其刑。

如套用德国刑法323a条规定之自醉行为,应见解如下
假使被告于饮酒之初,并无犯罪之意图,然因偶然饮
酒至醉,以致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而陷于犯罪,即难谓其心神丧失之行
不应予以处罚,或虽系精神耗弱而得减轻其刑。

然若将吾套用之见解放到我国现今实务中
必然成为可得上诉第三审之理由(违背法令 19 III )

是以,德国323a范围应广于我国19 III 之范围。

然而,故意过失自行招致,是否指涉行为阶段或原因阶段,或均有之,
其与,无故意过失自行招致之讨论已如前数篇所述,于此不再赘述。

提供拙见,不吝赐教,谢谢


[ 此文章被创梦之神在2011-01-27 00:5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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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1-26 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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