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0292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3   4  下頁 >>(共 4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qqmanko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三題,我在最後還有補上,原因自由行為耶!因為那甲不是偷酒喝了嗎?雖然沒有說到陷於限制能力,但是我看打人因起初犯罪沒有故意過失,所以就討論一下。
不知道這樣會不會扣分= =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16 20:34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考猜的講法也是一種爭點啊,題目是說用石頭打的頭破血流,也就是說這裡存在著客觀上就已經未遂。

而不是因為救護車撞車才未遂的可能情況。

這類題目一般要想到行為人第1個行為就已經是未遂(縱使不立刻送醫院也不見得一定會死亡),他已經停手了,那麼考猜見解大概是先檢討用石頭打人的這個行為可能是有危險的殺人行為嗎(並不是有殺人故意的任何行為都是有危險的殺人行為)!

PS偶沒看過題目跟考猜,純依版主敘述來推測,胡言亂語僅供參考。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16 22:29 |
麥場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乙的狗常常半夜沒事就會吠叫 對甲可否構成傷害罪(精神傷害是否為傷害罪第277條之行為)
(二)甲拿起路邊石頭,以殺人之故意要置乙於死地(以石頭殺人是否屬不能犯?)
(三)甲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誤認精神傷害可以阻卻違法?)
(四)甲對乙的死亡是否有 條件關係?因果關係?
(五)丙闖紅燈而不慎與橫向車道之自小客車對撞並起火燃燒,是否有具體危險(第175條),甲是否需為丙的行為負責?

我會只挑(二),(四)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17 00:45 |
辛苦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是要找因果中斷的確切點嗎?
打傷的時候就斷了?司機開車的時候斷?超速的時候斷?撞車的時候斷?死的時候斷?

原來題目有漏寫...有交代根本不會被打死啦!

仔細想想.
這可能沒因果的討論必要.
因為本來就不會有死的結果.
打人的行為到打完人就已有既存的結果,也就是不會死人的結果既成,而行為結束.
用因果去考量事後司機的因素  似乎多餘.

普通題目不會將究竟會不會打死人的結果講明.
而只會故意講之後發生的事造成了所要的結果.
故,既然題目都說不會死人了.那打完人,事情也就理所當然的結束了.
事實證明,被打的人之後會這樣也只能算他衰小. 跟被我打一點關係都沒有.
上帝會說,既然都跟你講了不會死了,討論因果關係是嫌時間太多了吧....

不過,這跟鄭逸哲老師出題的感覺很像.(請參閱他的白皮書)
以前是交代行為人死光了.但不能因死光了就不需討論刑責,還是要討論行為人的刑責.
只是邏輯上,這題目似乎不能跟死光了相提並論. 因為死光了,討論死前的刑責是可以理解.
但既然已交代不會死人,那討論因果幹嘛?將自己的行為因果加以延伸討論不是很蠢嗎?
也就是題目未交代不會死,那討論因果中斷是很合理的.
如果交代了,傻傻的討論行為因果就是被出題老師騙了.

結論:
閱卷時,
本題寥寥幾行才能值得思考有沒有23分以上.
看到寫很多,還扯一堆因果關係的,不用想,一定被我騙了,最高只能拿十分的同情分......表情

不知本題鑑別度如何. 因為原PO沒完整交代題目.

高分寫法第一行應該就是!
1.本題無因果關係討論必要,理由下述,合先敘明.(短短一行就值10分?)表情

再想想,跟因果又有些關係.
雖交代了根本不會死,但事後還是死了.條件上是有關聯性.(我沒打他,他就不用叫車,不叫車就不會出車禍死了)
只是要是我,我只能隨意的想到什麼寫什麼,無法完全意識到重點的分點分段寫.


[ 此文章被辛苦在2010-08-17 02:4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8-17 01:30 |
cmcarp9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辛苦兄,辛苦了

這一題不用討論因果關係,真是一個讓我感到意外的見解!!

那這題要討論的點在那裡???我真的看不出來了!!!

還請賜教 如何可以一行字有10分?
                 一題如何拿23分以上??(誠心)

重點是這題不寫因果關係、 危險關聯,那還可以討論什麼??(疑惑中)


[ 此文章被cmcarp91在2010-08-17 03:30重新編輯 ]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17 03:22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嗯,的確是我疏忽,這題在打完以後有提到乙根本不會死...我漏寫了!!

辛苦兄意思是在送醫院時,這因果的歷程就已經斷了,所以只需要討論甲的著手未遂問題,這樣考猜的寫法就想的通了

不過我當下想法是想說,因為不管有沒有殺成,他都會送醫院,這是很必然的過程,只是丙喝酒是一種新的條件變數,因為丙而把整個正常因果過程偏離了,所以上救護車以後基本上都不用甲去負責。

嗯~~~到底是10分還是23分 這句話有嚇到我@@,不要啦 老師~~~~~~我這樣解釋方法也想的通阿ˊ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8-17 03:52 |
辛苦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知道大家的想法如何?
如我講的,這類因果題目,應該都只講行為的欲既遂結果是別人造成的,而不會講行為根本就只會得到未遂結果。
所以,題目有沒有交代這句話是不是就顯得特別重要?
也就是若事後經鑑定是自己病死而不是被毒死,那回溯行為的因果,在判決理由還需要再特別寫出下毒行為與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嗎?還是只要寫:經鑑定結果是病死,下毒行為純屬誤會就好了?

又如我後面講的,事實上,條件因果還是有存在?
打人送醫客觀上也是因果。
實際上應該能打死他的,卻因為你很遜,而根本打不死他(所以這跟不能與否應該沒關係),以致於他要送醫而被撞死。(撞死雖已與殺人行為無關,但送醫的原因是你沒打死所造成的,條件上,這你是不是要負責?)突然想到,好像有學者說條件因果才是王道,只是怎麼修正就忘了。

想想,能拿高分是要對題目列出所有可能的點。
如上面有大大列出很多可以寫的考點。
只針對因果寫下去,似乎也只點到一個考點。
一行拿十分,的確是很誇張的說法...。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8-17 09:43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死亡主因是救護車駕駛喝醉所造成,酒駕本就會有造成車禍之危險。

但在寫答案時請注意題目陷阱:"救護車闖紅燈本來就是合法的"
請勿把陷阱寫進理由裡!!!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17 11:24 |
cmcarp9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首先說明一下,上一篇因為時間的關係,僅隨意的發問了一下,若有冒犯請見諒!!

其次我沒完整的看過題目,僅依版主的版本提供一下個人的意見:

一、本題的問法是針對乙被燒死,甲有何刑責?所以由題意可推知,本題在測驗大家對
  因果關係理論的熟晰度,及通說實務針對因果關係理論所採之見解甚至少數說的
  看法。所以我才會說不討論因果關係,我真的看不出來本題有何其他爭點。

二、如依版大的題目,沒有特別強調,甲的行為根本不會致乙於死,在著手的部份我不
  會討論,進入未遂階段我也不會多寫,這題我會把重點放在因果關係理論分析的完
  整性。

三、如果有強調,甲的行為根本不會致乙於死,那麼我因果關係那邊會寫少一點,並
  花一點時間來討論一下未遂理論(主觀說、客觀說、印象理論)。

以上是我對本題的個人意見,可供大家參考討論。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17 11:26 |
辛苦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探討未遂行為....
這點我倒是沒想過. 只直覺的認為就是未遂.
但認真想想,輕因果而重未遂,還算是蠻有道理. 表情

本題只在最後問甲犯何罪名.
1.甲要乙道歉,強制未遂罪?
2.客觀,甲著手殺乙.乙沒死. 主觀,甲有犯意. 但乙並未死.(未遂)
3.乙因司機而死. 司機有業務過失致死.
4.殺人行為雖未致乙死,但其與乙死有無因果歸責.
5.結論只有殺人未遂.

本題該怎麼回答,可能又要等出題老師出書時主動透露才知道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8-17 13:59 |

<< 上頁  1   2   3   4  下頁 >>(共 4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23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