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049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eep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紧急避难"
我想或许要考虑到事情的因果,欠债还债本是天经地义
甲的欠债并非是出于"自然",所以基于这样的理由
紧急避难并不能成立,但得以减轻其刑
似乎 有点再偏离主题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9 00:03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在某公司担任出纳工作,由于积欠地下钱庄债务,遭到暴力催讨,颇有生命上的威胁,
于是将经手的五百万元挪做偿债之用。事隔不久,东窗事发,甲主张紧急避难,问是否有理?
......
甲事后主张紧急避难全为脱责之词,不足为信,理由如后:
一,甲,,行为,成立背信tb
二,甲..行为,成立业务侵占(经由五百万现金)(题目没说是支票或银行存款,故不必说此)(或多说一下,五百万元是包着的,没有混同问题)
(因为若甲有及时还钱,没有误到公务,则侵占及背信均不成立.因为题问不问此,故以有tb下讨论.)
三,进入题问重点,在甲tb下,
紧急避难要件:现在,不法(无忍受义务),侵害(生命),比例原则(钱可以借而还),法益衡量(命重要)
结论1:在急救下,比例原则,以钱救命,可以.
结论2:比例原则,必要性不通过,可以借可以报警,故不可以.(管见)
....
若是刑诉,本题题旨不明确,要发回再查明.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9 21:06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57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