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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林老师的说法
如果甲知道其子乙要去打丁,而不阻止,也会成立不作为帮助犯哦!
这就有对其"行为"有监督保证
我以为甲看到路人丁要打甲子乙,而不阻止丁,才会成立不作为正犯
这就是对其"人"有保护者保证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6 0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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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3-16 09: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依林老师的说法
如果甲知道其子乙要去打丁,而不阻止,也会成立不作为帮助犯哦!
这就有对其"行为"有监督保证
我以为甲看到路人丁要打甲子乙,而不阻止丁,才会成立不作为正犯
这就是对其"人"有保护者保证
表情


可是林山田老师认为如替人保管财务,放任窃贼偷窃是成立帮助犯而非正犯。

替人保管财务,应该属有「保护者保证」,然......

所以......这边真是一团混乱阿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6 0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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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16 09:55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可是林山田老师认为如替人保管财务,放任窃贼偷窃是成立帮助犯而非正犯。

替人保管财务,应该属有「保护者保证」,然......

所以......这边真是一团混乱阿
其实林老师的,是对的!
仅是帮助的意思,及帮助的行为
而我说的.我只是反推理论.
我也心存怀疑表情
除非您这个例子是监督者保证.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6 1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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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3-16 10:3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实林老师的,是对的!
仅是帮助的意思,及帮助的行为
而我说的.我只是反推理论.
我也心存怀疑表情
除非您这个例子是监督者保证.


我也有想过帮助意思的问题,但又会和「犯罪支配论」卡到......

可能是我对犯罪支配论了解还不深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6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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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这样会不会是成立侵占罪的正犯
而非320.
是这样吗??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6 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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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3-16 11: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那这样会不会是成立侵占罪的正犯
而非320.
是这样吗??表情


为何会有侵占罪的问题表情
我的意思是,如停车场保全装做没看见让窃贼把车开走.......
保全到底是要成立窃盗罪之正犯亦或是帮助犯?

又例如一开始的问题,
甲见其大儿子乙欧打小儿子丙,冷眼旁观,未予制止
为何甲不是帮助故意+帮助行为而成立帮助犯?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6 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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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为乙保管财物,甲看到丙欲偷走此财物,甲仍不阻止,任由丙偷乙之财物

因为甲在保管乙的财物.
自己私吞为侵占
丙偷走乙之财物,
1.甲成立320的不作为帮助犯
2.当丙偷走乙的财物.甲不阻止.相对的等于甲去侵占乙的财物,所以甲成立335之不作为犯

不用太再意这种正犯的推论.因为连我也觉得怪怪的,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6 2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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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16 11:29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又例如一开始的问题,
甲见其大儿子乙欧打小儿子丙,冷眼旁观,未予制止
为何甲不是帮助故意+帮助行为而成立帮助犯?
这个问题,个人认为
甲应成立277的不作为犯
因为甲此时是保护小儿子丙
而非针对乙
所以甲不阻止.相对的等于甲在伤害丙
也因为如此.个人才会认为在百货公司窃盗的问题
甲有阻止其儿子的义务吗?
应该是店员看到不阻止.才会生320不作为帮助犯吧??

不知所云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6 2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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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3-16 20:5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个问题,个人认为
甲应成立277的不作为犯
因为甲此时是保护小儿子丙
而非针对乙
所以甲不阻止.相对的等于甲在伤害丙
也因为如此.个人才会认为在百货公司窃盗的问题
甲有阻止其儿子的义务吗?
应该是店员看到不阻止.才会生320不作为帮助犯吧??

不知所云表情

甲对丙有保证人地位 + 放任丙受到伤害→伤害罪正犯
店员对店主的财务有保证人地位 + 放任店主财务受到损失(遭偷窃)→窃盗罪帮助犯

同样保证人地位,同样不作为,为何会导出正犯及共犯的不同结果?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6 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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