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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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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8 18:0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丙是事先安排好的呦!



从客观的角度进去看丙主观的想法
安排好也是乙给钱他才肯作~
丙又不是潘子~ 作没钱的白工

丙被警察抓的时候一定会说
警察大人冤枉喔~~嘿都是甲叫我去做的啦
我也不想要这捏做~
但是我有某子要养~还有80几岁的似大人要顾
所以才会冒险犯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8 18:14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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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没有做爱被抓到所以不算,俗话说得好,抓奸在床
恐吓取财已经得手钱财既遂,所以现在不法之侵害已经结束
正当防卫可主张但不能成立
取走钱财没有问题,那个本来就是甲的不当得利(让我想到某年考古题,某A欠B钱,B把A掳到山上,掳人勒赎)
所以没有强盗的问题

因为题目不清楚
虽然是擦撞
但是没有写清楚主观想干嘛?
共同正犯也许成立,但是这点我就不钻牛角尖(题意不明),我会写叫唆犯
乙要是主观要丙撞伤甲就好,那成立277和其叫唆犯
乙要是主观要丙撞死甲,那成立271障碍未遂和其障碍未遂之叫唆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8 1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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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麦场 于 2010-03-08 18:1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从客观的角度进去看丙主观的想法
安排好也是乙给钱他才肯作~
丙又不是潘子~ 作没钱的白工

丙被警察抓的时候一定会说
警察大人冤枉喔~~嘿都是甲叫我去做的啦
我也不想要这捏做~
但是我有某子要养~还有80几岁的似大人要顾
所以才会冒险犯案


依题意,丙正犯的地位无疑,乙的地位呢?
乙事前安排丙在咖啡厅外头埋伏,并依约前往咖啡厅与乙交易,此行为是否符合共同正犯的「犯意之联络、行为之分担」呢?

若题目改成A绑架B的儿子,并向B要求赎款,且强调若报警马上撕票。B不敢报警,叫友人持械偷偷尾随,称交付赎款歹徒放人之际殴打歹徒取回赎款。如此,还是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吗?

----补充----
另外,乙有没有给丙钱不是重点吧
就向黑道大哥指挥小弟去抢劫,最后钱要给大哥,会因有分红,大哥成立教唆,没分红,大哥成立共同正犯吗?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08 19:43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8 1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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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8 18:5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依题意,丙正犯的地位无疑,乙的地位呢?
乙事前安排丙在咖啡厅外头埋伏,并依约前往咖啡厅与乙交易,此行为是否符合共同正犯的「犯意之联络、行为之分担」呢?

若题目改成A绑架B的儿子,并向B要求赎款,且强调若报警马上撕票。B不敢报警,叫友人持械偷偷尾随,称交付赎款歹徒放人之际殴打歹徒取回赎款。如此,还是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吗?


喔喔,共同正犯的态样,这倒是,你题目又没写清楚~"~,考试都写很清楚捏,呵呵~~

你举的例子不好,掳人勒赎老周讲过,主观上有要掳人勒赎,一旦掳到人就既遂了,所以不可能是正当防卫
不过我想到另一个处理的办法
依造刑诉88条现行犯之规定,加上刑法21条依法令之行为,不罚
掳人勒赎这例子可以这样处理

第一例也是 因为恐吓已经既遂了,用现行犯规定处理就好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8 1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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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8 18:4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通奸没有做爱被抓到所以不算,俗话说得好,抓奸在床
恐吓取财已经得手钱财既遂,所以现在不法之侵害已经结束
正当防卫可主张但不能成立
取走钱财没有问题,那个本来就是甲的不当得利(让我想到某年考古题,某A欠B钱,B把A掳到山上,掳人勒赎)
所以没有强盗的问题

因为题目不清楚
虽然是擦撞
但是没有写清楚主观想干嘛?
共同正犯也许成立,但是这点我就不钻牛角尖(题意不明),我会写叫唆犯
乙要是主观要丙撞伤甲就好,那成立277和其叫唆犯
乙要是主观要丙撞死甲,那成立271障碍未遂和其障碍未遂之叫唆犯

1.甲对于该笔钱财尚未建立稳固支持有关系,换言之,乙被侵害的财产法益尚属可挽救,依通说认为,仍属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表情
2.题目没写主观,那是很正常的,请自行涵摄表情
3.如前篇所提,乙安排丙埋伏于咖啡厅外,再取回亲密照片后,由丙抢回钱财。乙,真的只有教唆行为吗?表情
4.从2.进一步来说,丙开车去擦撞乙,至少会有伤害的间接故意;至于要说丙主观要撞死甲,先撇开罪疑唯轻,大大死想太邪恶了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8 1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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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8 19: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甲对于该笔钱财尚未建立稳固支持有关系,换言之,乙被侵害的财产法益尚属可挽救,依通说认为,仍属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表情
2.题目没写主观,那是很正常的,请自行涵摄表情
3.如前篇所提,乙安排丙埋伏于咖啡厅外,再取回亲密照片后,由丙抢回钱财。乙,真的只有教唆行为吗?表情
4.从2.进一步来说,丙开车去擦撞乙,至少会有伤害的间接故意;至于要说丙主观要撞死甲,先撇开罪疑唯轻,大大死想太邪恶了表情

你又来了,干嘛去钻那个支配权= =
反正拿到钱就已经既遂了,更何况还离开现场(咖啡厅了),那是丙的伤害行为是另一起来算

另外既然23正当防卫不能用,侵害已经结束,也许可以用24来处理,你认为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8 1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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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8 19: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你举的例子不好,掳人勒赎老周讲过,主观上有要掳人勒赎,一旦掳到人就既遂了,所以不可能是正当防卫


如果考试题目考恐吓取财,最好大大敢在考试卷上写这句话表情















开玩笑的啦表情 小弟怎么敢跟老周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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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8 1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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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8 19:1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你又来了,干嘛去钻那个支配权= =
反正拿到钱就已经既遂了,更何况还离开现场(咖啡厅了),那是丙的伤害行为是另一起来算

另外既然23正当防卫不能用,侵害已经结束,也许可以用24来处理,你认为呢?


这不是支配程度的问题,而是乙相约咖啡厅交易之行为能否算入伤害罪的行为的问题.......

当然不想讨论共同正犯,直接以教唆犯论,敝人也是可以接受啦,必经当初本来就是用教唆犯来出题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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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8 1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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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8 15:51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周刊记者甲收到某立委候选人乙与其情妇于汽车旅馆前搂搂抱抱的亲密照片,心生贪念并未刊登,反而持之向乙勒索200万,并约定于某咖啡厅交易。乙怕报警事件曝光会影响选情,于是持现金200万前往与甲会面。双方交易完成后,甲步出咖啡厅没几步即被乙事先安排的黑衣人丙开车擦撞,并取走现金200万。甲因遭擦撞倒地而身体多处淤青及擦伤。
【提问】
请问甲、乙、丙该当何罪?
1.甲成立恐吓取财未遂
2.丙伤害罪
3.乙伤害罪之教唆犯

不成立正当防卫的理由=乙,丙无防卫的意思
甲成立未遂的理由=乙并无心生畏惧.因自始自终乙根本不会白白的送钱给甲

刚刚看医生途中想的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08 1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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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麦场 于 2010-03-08 18:0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实务会说
好像连现在的不法的侵害都谈不上捏
虽然侵害好像可以挽救  = =
好吧就给他有现在的不法
但是行为根本就没有必要性
他不会找警察喔

学者会说
这个没有防卫意思喔
都计画好了~明明就是伤害故意~


刚刚看太快没看到,
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应该是指防卫行为是客观上所必要的;所谓「客观上必要」,是指防卫行为可期待立即中止侵害行为,且能终局地排除被侵害之危险的行为。(29上2397)

另外学理上亦认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难不同,其防卫行为不以「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为要件。



小弟这样理解,应该没错吧?!(没啥信心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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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8 1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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