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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純正不作為犯:
間接正犯有個東西叫"利用他人",甲就沒用利用的意思,是工人自己誤搬的
,所以其僅是主觀上具不法意圖客觀上已不作為配壞他人持有權,故為竊盜罪
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1 1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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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3-01 12:5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是不純正不作為犯:
間接正犯有個東西叫"利用他人",甲就沒用利用的意思,是工人自己誤搬的
,所以其僅是主觀上具不法意圖客觀上已不作為配壞他人持有權,故為竊盜罪
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出現不作為的擴張解釋
例:
甲與乙是兄弟,不睦
一日甲與乙在路上吵架
甲看見丙以火箭筒對準乙
甲想乙死了最好
不管他
XX他去死
果然一轟
乙死於後方10公尺處
那甲不就殺人兼違法槍炮彈藥管制條例

甲為X扁的護衛CIA,其姐為副總統
某日
丙以火箭筒對準X扁
甲想死了最好,其姐可升任
XX他去死
果然一轟
X扁死於後方10公尺處
那甲不就殺人兼違法槍炮彈藥管制條例,加叛亂罪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01 1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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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保證人,就"搬家成竊案"中,甲從題目中除在是在現場外,且為場所支配管理者
適用而適用監督者保證~~(前次因為懶所以沒加以說明表情











12191219:
SORRY
錯接編輯了
別K我哦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10-03-01 16:48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01 1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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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規定同居人有保證物品被搬錯防範的地位
如看見小偷進來偷同居人物品
如不拼死護衛(一定要成功,除了死不罰)
不就變共同正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01 1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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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印象中,以前討論這題時,大多都是在爭同居人(or室友)有對於其財產有無保證人地位。

個人以為,室友被殺都不一定干我的事了,更何況是他的財產。

另.....又有人提出「危險前行為」......
不過很快就被推翻就是了
搬家→危險前行為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1 1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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姆~~
我同意監督者保證耶....

法律雖未明確規定須保護同居人之財產...

但是創造風險的來源處是甲自己帶丙來創造的吧...

此案法律上對同居人甲有監督者保證會不會採默示的態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1 1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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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1 19:1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姆~~
我同意監督者保證耶....

法律雖未明確規定須保護同居人之財產...

但是創造風險的來源處是甲自己帶丙來創造的吧...

此案法律上對同居人甲有監督者保證會不會採默示的態度?


嗯......於法感上,我也同意應該有監督者保證。

只是......基於罪行法定衍生出的類推禁止原則(我應該沒用錯吧表情)
似乎不可以如此任意惡化行為人之地位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1 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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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1 20: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嗯......於法感上,我也同意應該有監督者保證。

只是......基於罪行法定衍生出的類推禁止原則(我應該沒用錯吧表情 )
似乎不可以如此任意惡化行為人之地位

剛剛無聊翻法條喵到...
第 15 條 第二項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是不是可以適用他應該要防止其發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1 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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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1 20: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剛剛無聊翻法條喵到...
第 15 條 第二項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是不是可以適用他應該要防止其發生?


前面回文有稍微提到了,這邊再說一下好了

危險前行為 指 違法之行為
搬家...嗯,應該不用我多說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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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1 20:45 |
sa09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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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可能成立§320:T、客觀:成立。主觀,欠缺故意,不該當!
二、甲利用乙行為,可能成立§320之間接正犯
Ⅰ、T:主觀上,故意+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依犯罪支配論,乙為甲當成工具實行構成要件;而甲利用乙時也著手。T該當。
Ⅱ、R、S無阻卻,成立!

...............................
§335侵占,實務上:易持有為所有,乙沒有法律上或寄託關系上之持有,不成立侵占!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01 2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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