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028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4  下页 >>(共 4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间接正犯有个东西叫"利用他人",甲就没用利用的意思,是工人自己误搬的
,所以其仅是主观上具不法意图客观上已不作为配坏他人持有权,故为窃盗罪
之不纯正不作为犯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1 12:51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3-01 12:5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间接正犯有个东西叫"利用他人",甲就没用利用的意思,是工人自己误搬的
,所以其仅是主观上具不法意图客观上已不作为配坏他人持有权,故为窃盗罪
之不纯正不作为犯
出现不作为的扩张解释
例:
甲与乙是兄弟,不睦
一日甲与乙在路上吵架
甲看见丙以火箭筒对准乙
甲想乙死了最好
不管他
XX他去死
果然一轰
乙死于后方10公尺处
那甲不就杀人兼违法枪炮弹药管制条例

甲为X扁的护卫CIA,其姐为副总统
某日
丙以火箭筒对准X扁
甲想死了最好,其姐可升任
XX他去死
果然一轰
X扁死于后方10公尺处
那甲不就杀人兼违法枪炮弹药管制条例,加叛乱罪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01 16:19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保证人,就"搬家成窃案"中,甲从题目中除在是在现场外,且为场所支配管理者
适用而适用监督者保证~~(前次因为懒所以没加以说明表情











12191219:
SORRY
错接编辑了
别K我哦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10-03-01 16:48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01 16:33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法律没规定同居人有保证物品被搬错防范的地位
如看见小偷进来偷同居人物品
如不拼死护卫(一定要成功,除了死不罚)
不就变共同正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01 16:46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嗯...印象中,以前讨论这题时,大多都是在争同居人(or室友)有对于其财产有无保证人地位。

个人以为,室友被杀都不一定干我的事了,更何况是他的财产。

另.....又有人提出「危险前行为」......
不过很快就被推翻就是了
搬家→危险前行为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1 18:07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姆~~
我同意监督者保证耶....

法律虽未明确规定须保护同居人之财产...

但是创造风险的来源处是甲自己带丙来创造的吧...

此案法律上对同居人甲有监督者保证会不会采默示的态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1 19:15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1 19:1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姆~~
我同意监督者保证耶....

法律虽未明确规定须保护同居人之财产...

但是创造风险的来源处是甲自己带丙来创造的吧...

此案法律上对同居人甲有监督者保证会不会采默示的态度?


嗯......于法感上,我也同意应该有监督者保证。

只是......基于罪行法定衍生出的类推禁止原则(我应该没用错吧表情)
似乎不可以如此任意恶化行为人之地位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1 20:02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1 20:0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嗯......于法感上,我也同意应该有监督者保证。

只是......基于罪行法定衍生出的类推禁止原则(我应该没用错吧表情 )
似乎不可以如此任意恶化行为人之地位

刚刚无聊翻法条喵到...
第 15 条 第二项
因自己行为致有发生犯罪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生之义务。
是不是可以适用他应该要防止其发生?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1 20:20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1 20:2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刚刚无聊翻法条喵到...
第 15 条 第二项
因自己行为致有发生犯罪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生之义务。
是不是可以适用他应该要防止其发生?


前面回文有稍微提到了,这边再说一下好了

危险前行为 指 违法之行为
搬家...嗯,应该不用我多说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1 20:45 |
sa09850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乙可能成立§320:T、客观:成立。主观,欠缺故意,不该当!
二、甲利用乙行为,可能成立§320之间接正犯
Ⅰ、T:主观上,故意+不法所有意图;客观上,依犯罪支配论,乙为甲当成工具实行构成要件;而甲利用乙时也着手。T该当。
Ⅱ、R、S无阻却,成立!

...............................
§335侵占,实务上:易持有为所有,乙没有法律上或寄托关系上之持有,不成立侵占!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01 22:41 |

<< 上页  1   2   3   4  下页 >>(共 4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129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