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962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到民訴277的舉證責任,當然債權人要證明.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4 17:52 |
0nobu131ee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回應 祝新年事事順遂 昇官發財

這幾天再從看了一下條文 覺的我問錯關鑑點
前提
1.我家族沒在知悉後3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之前我是以為只有1156這個3個月內呈報方式是保有1148利益(對負債以所得遺產來清償)的必要條件)
2.而只想在1156之1 的第一或第二項情況下啟動並完成清算程序
1156之1 第一項 債權人透過法院要繼承人啟動
1156之2 第二項 法院知道債權人以非訟OR訴頌程序要繼承人還債時法院命繼承人啟動


也就是假設債權人"第五個月" 對繼承人提告訴時才依1156之1 來啟動並完成清算程序

問題
A.這樣是否就能保有限制繼承效力(148利益(對負債以所得遺產來清償))
B.這樣會成立 1162之2 嗎


[ 此文章被0nobu131een在2010-02-17 11:2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7 11:19 |
0nobu131ee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首先報歉我的問題比較偏實務問題


http://tw.myblog.yahoo.com/close2u_99/...ev=1191&l=a&fid=9

1.我有找到這一篇裡面有說明1156之1的立法理由(不過對於1162之2沒有直接完整解釋)
請問該敘述是否為正確的

2.另外該文中對1156之1的立法理由最後面有提到我在這整篇想問的

五、繼承人如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或本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進行清算程序,即必須依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清償債務,如復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清償債務之規定,其效果依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二規定,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仍應負清償責任,且不以所得遺產為限。如尚有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附予敘明。

就是1162之2 除了規範清償錯誤的罰責外 更有對於未清償的罰責
我怕的就是後者

3.特別是我查不到對於這邊的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份的定義
遺產1萬 欠債100萬 那麼在1162之2中的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份 是1萬 還是100萬?

4.1156之1 法院是會登報一天 然後a.繼承人自己要在規定的3個月內 "注意到"並且去陳報清冊以利清算
還是b法院會通知到個人的戶籍地?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3 20:58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822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