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2-30 11:48 发表的: 其实大大的想法我可以接受,只是我觉得,竞合也要有过程...... 同样时间,同样地点,同样行为,同样是误认客体,却出现一个是「两法益受害」,一个是「一法益受害」,实在是说不过去。
下面是引用 vincent0818 于 2009-12-30 10:37 发表的 : 等价客体错误,通说是论「●1个杀人既遂 」;不等价客体错误中,则是「●1个过失毁损 + ◎1个杀人未遂」(毁损不罚过失这边不谈)。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着手后仅有毁损的结果,也就是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造成的结果不一致,才有讨论未遂的空间。不过等价客体错误,既然行为人主观有"杀人"故意,也有人被他杀了,既然主观与客观结果一致,就是既遂了,无须再讨论未遂的着手了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09-12-30 11:56 发表的 : 晚辈以为皆是"两法益受害" 所以才会认为是竞合后的结果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2-30 12:06 发表的: 如果认为皆是两法益受害,那么等价客体错误中,应该是论「杀人既遂 + 杀人未遂 ,两者从一重论以杀人既遂。」而非通说的「杀人既遂」 (如果着手采主客观混合理论,个人见解同大大)顺便一题,有老师认为两个都应该只论侵害一个法益,易言之,一个论「杀人既遂」,另一个论「过失毁损,然后不罚」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2-30 12:03 发表的 : 小弟拙见,这样的说法听起来合理,但却存在被忽略的漏洞。行为人主观有杀人故意,着手后仅有毁损结果,论以「过失毁损→不罚」及「杀人未遂」。代表行为人的行为总共侵害了两个法益;而同样时间、地点、行为,只是因其中一个客体换了,侵害的法益却变成只有一个......。跳脱法律的角度好了,用打靶当例子,设枪手面前有A、B两个圆形靶,枪手瞄准A靶打,会有误中B靶的可能;现在将B靶换成人形靶,枪手一样会有误中B靶的可能。 意思是说,对于其「目标客体」,危险性都是一样的。哈哈,每次聊这个话题,都会扯东扯西......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2-29 21:38 发表的 一个很简单,也很困难的问题: 话说.......这个问题,我已经问了超过10多人的意见,但还是没有得到我想要的答案。 再度拿出来当作喝茶闲聊的话题 关于等价客体错误及不等价客体错误...... 通说是采法定符合说及具体符合说,这些大家都知道,所以不想聊 我想聊的是,将着手的通说-主客观混合理论,套用至等价客体错误及不等价客体错误上,所产生之矛盾 。 .......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09-12-30 12:41 发表的 : 我有问题? 等价客体错误,通说是论「●1个杀人既遂 」;这个通说是从哪里来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