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hiwun 于 2009-12-28 16:06 发表的 :
就我找到的资料,「可以」是学者的通说。
(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九期,页79)、(月旦法学杂志第28 期,第11 页)林秀雄教授。
根据「户籍法46条」在96年12月14日之前的规定是「认领登记,以认领人为申请人;依遗嘱为认领者,以遗嘱执行人为申请人。」
但这一条已经修正两次了,这条规定在法条中也找不到,所以目前是于法无据。
但可以参考成大法研所叶婉玉的硕士论文,采取的是否定说,原因是因为法未有明文规定。
唉~这一题真的是在乱搞,应该出在申论题的地方,结果出在选择题
结果是「可以」的答案你可以找的到,「不可以」也行。
“于法无据”?从表面上来看,的确是“法未有明文规定”。
没错,旧户籍法第46条是经过了二次修正。在民国86年修正时,因「民法并无遗嘱认领之规定」,经立法院予以删除;又因事关「被认领人」之权益,故增列了“被认领人”,亦可以为申请人,条文改为户籍法第32条。后于民国97年修正户籍法时,再变更为现在的第30条。妙的是,民国86年修正户籍法的第44条〈注:现行为第45条〉,增列了新规定:有些个户籍登记事项〈注:包括认领在内〉,没有适格申请人之际〈含申请人怠忽、申请人挂了等〉,「得以『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啥是『利害关系人』?当然视个案而定。
说实在,“遗嘱认领”是否存在,这是一个“模糊地带”;数十年来,在户政法令领域之内,形形色色的解释,偏偏就是看不见:“遗嘱认领”这方面的相关的函释,因为没有基层户政机关请示!但没有人敢断言:从未有啥“遗嘱认领”那种案件产生。否则,旧户籍法为什么会有前述的规定?那将来会不会有这一种案件产生?同样也无人知晓。
或许,啥时候,实务上会冒出这一个有关“遗嘱认领”这样子的案件,也说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