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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u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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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大大讲的没错
听王政大老师讲课
他是说客观归责是价值判断
其实跟相当因果关系是一样的咚咚
因果关系其实就是仅存条件理论
条件理论是关于事实判断
所以论述上只要有条件理论成立
接下来要用相当因果关系或客观归责
可以自由选用!
实务上还没有法官用过客观归责这理论


相信自己
无限可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30 00:53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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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因果+客观归责=相当因果?或条件因果十相当因果=条件因果+客观归责?

即然审查有三阶,则客观TB中的客观归责,怎会又有主观价值评价?依黄师的二阶,不法+有责,若用二阶,则客观归责放在不法的客观TB,是否较合理?或将客观归责,放到罪责中讨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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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30 09:20 |
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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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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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0-30 09:2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条件因果+客观归责=相当因果?或条件因果十相当因果=条件因果+客观归责?

即然审查有三阶,则客观TB中的客观归责,怎会又有主观价值评价?依黄师的二阶,不法+有责,若用二阶,则客观归责放在不法的客观TB,是否较合理?或将客观归责,放到罪责中讨论,如何?


虽然我看不太懂大大的文章,不过就我了解的部分帮忙补充:

客观归责,虽依通说乃是独立于因果关系之外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之一,然其认知上却不能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想法。
EX.
A.超商老板甲卖毒蛮牛给消费者乙,乙喝完后升天。惟毒蛮牛乃千面人所为,甲并不知情。
B.超商老板甲卖毒蛮牛给消费者乙,乙喝完后升天。甲虽知情有千面人下毒,但仍旧贩卖。
甲的主观认知绝对会影响客观归责!

参林钰雄老师的看法,客观归责论者将构成要件尽量客观化的努力,有其界线,因行为人特殊的主观认知,仍是认定行为人有无制造并实现危险及因而予以客观归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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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30 09:40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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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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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因果+客观归责=相当因果?或条件因果十相当因果=条件因果+客观归责?』
请教柏大,这是什么意思?a大的意思好像也不是在表达这个意思,看不太懂大大的意思,能否再补充一些说明,谢谢!!
又,『或将客观归责,放到罪责中讨论,如何?』,是否大大认为因果关系应属于责任阶段检讨的要素,较为妥当?
也请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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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30 13:40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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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ngushuang 于 2009-10-30 00:5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TJQAZ大大讲的没错
听王政大老师讲课
他是说客观归责是价值判断
其实跟相当因果关系是一样的咚咚
因果关系其实就是仅存条件理论
条件理论是关于事实判断
所以论述上只要有条件理论成立
接下来要用相当因果关系或客观归责
可以自由选用!
实务上还没有法官用过客观归责这理论
......................................................
所以论述上只要有条件理论成立
接下来要用相当因果关系或客观归责
可以自由选用!
=====================
则指这段话,是否有条件理论+相当因果=?条件理论+客观归责的意思,
另外管见认为客观归责,用在客观TB上,有其理论小问点,这点如前楼,林师已说明:尽量..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30 1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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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的目的在成立条件因果后,评价行为的可责性,那么放在罪责讨论,不是符合吗?为何放在客观TB讨论,而又留着主观成分在.这是一种质论想法.答题时,还是照通说写.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30 13:49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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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0-30 09:2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条件因果+客观归责=相当因果?或条件因果十相当因果=条件因果+客观归责?

即然审查有三阶,则客观TB中的客观归责,怎会又有主观价值评价?依黄师的二阶,不法+有责,若用二阶,则客观归责放在不法的客观TB,是否较合理?或将客观归责,放到罪责中讨论,如何?



他的意思应该是这样

比较仔细的审查方法,就是区分结果原因及结果责任。

一、
结果原因:条件说
结果责任:客观归责理论

二、
结果原因:条件说
结果责任:相当理论

一方面大家应该很熟系,在二方面,虽然实务系采相当理论
但在审查方式,于结果原因来讲,也是使用条件说判断其事实
,然后相当理论则是用于探讨责任部分,也就是事实层面的判断
都用条件说审查,在责任归属层面则用客观归责理论或者相当理论
作一个判断。故,有人称二为【综合理论】。


[ 此文章被sikad716在2009-11-10 23:0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0 2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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