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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71921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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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扯了拉~~

以后换那爸爸下地狱被丢油锅... 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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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0 (by winkor) | 理由: 暴戾之气太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4-22 11:34 |
tep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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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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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的乱世要用重典

不用多说直接判死刑比较快

我们的法律还是以儒家为中心

我觉的应该依法家为中心

杀人、强(迷)奸、乱伦、抢劫等重大罪只有死罪

像偷窃就是砍掉双手、飙车就砍掉双脚

这样才能让这些犯法之人一次就吓到,也能警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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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0 (by winkor) | 理由: 以暴制暴?阿弥陀佛......


情理之中,意料之外,那是戏;
情理之外,意料之中,才是计。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4-22 14:14 |
胖月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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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很无语咯,不管什么理由都不能成为丢女婴下热锅的借口,令人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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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 (by winkor) | 理由: 引述成语错误(【令人发指】方为正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22 16:20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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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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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民法及相关特别法,对于儿童受虐等类似事件,有何保护措施之规定?
拟答:
近来频传幼儿受虐致死案例,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儿虐案件多发生在家庭内,八成以上施虐者都是父母、监护人、照顾者或一方之同居人,并造成社会大众对其谴责,呼吁司法予以最重之刑罚。而对于民法及相关特别法,于受虐儿童之保护规定,兹说明如下:
一、民法规定:
民法第1090条规定,父母之一方滥用其对于子女之权利时,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权利之全部或一部。所谓滥用其对于子女之权利,系指对子女之身体照护权与财产照护权而言,包括不当行使侵权与不尽保护教养义务。虐待(过度惩戒)即属对身体照护权之滥用。另亲属会议对于其亲权之滥用得纠正之,并得于纠正无效时,请求法院宣告停止亲权。
二、儿童及少年福利法规定: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条明文,任何人对于儿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为,如有发生并知悉时,应立即向主管机关通报,而主管机关应予紧急保护、安置或其他必要之处置。另第48条亦规定,父母或监护人对儿童及少年有身心虐待行为者,儿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亲属、主管机关、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得声请法院宣告停止其亲权或监护权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选定或改定监护人;对于养父母,并得声请法院宣告终止其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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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6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分享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5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22 18:54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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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真是喝多了那应该是无罪,至于该不该保安处分,那就不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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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 (by winkor) | 理由: 以阁下之法学程度,只有如此见解,令人失望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22 19:00 |
Vorsa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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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ep1214 于 2009-04-22 14:1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个人觉的乱世要用重典
不用多说直接判死刑比较快
我们的法律还是以儒家为中心
我觉的应该依法家为中心
杀人、强(迷)奸、乱伦、抢劫等重大罪只有死罪
像偷窃就是砍掉双手、飙车就砍掉双脚
这样才能让这些犯法之人一次就吓到,也能警世他人


阿咪头猴~大大冷静阿!
经过版大帮你加持、祷告后,应该有让你比较冷静了吧..呵呵
乱世宜用重典吗?NO~NO~NO~
请参照刑法第347条第5项(掳人勒赎罪)

Ⅰ.意图勒赎而掳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Ⅱ.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Ⅲ.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Ⅳ.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Ⅴ.犯第一项之罪,未经取赎而释放被害人者,减轻其刑;取赎后而释放被害
人者,得减轻其刑。


原条文规定本来是:犯第一项之罪,未经取赎而释放被害人者,减轻其刑

若无此增设之规定,无疑间接鼓励行为人只要一经掳人就一定达到既遂,
为了怕被害人指认出自己就是凶手,撕票的机会很高,被害人就更没有机会存活下来..
可见立法者为鼓励行为人迷途知返,于91.1.30修法后设有减刑特例。

再谈儒家思想..这就是我们不如外国的地方!
中华民族的观念就是伦理重于法律(男尊女卑、父权主义)→ 这就违反平等原则,违宪!
孔子曾说:唯小人、女子难养已..可见儒家思想仍有失客观公平!
儒家更认为法律仅为道德之辅助工具,只重视家庭本位,根本不重视近世法学之个人主义
道德这种东西太过抽象,就跟不确定法律概念一样,根本毫无「明确性、预测性」!
使人民无所遵循跟依归...这都是我中华民族在民主大道上的绊脚石啊!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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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80 (by winkor) | 理由: 法律部分引述正确,道德论述部分参考学者(管欧-法绪)意见所述,阅读认真


献花 x5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4-22 23:11 |
tenpage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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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上那个烫死自己女儿的狠心父亲,
可能符合刑法第19条第二项,
 
 
那个狠心的父亲喝醉酒..符合原因自由行为..
到最后可能其母亲的罪比父亲的还重.

当然假如在德国情形又不一样了.
依照德国刑法第323a,
行为人在麻醉中实施违法行为,仍可处罚.

由这件事情来看,德国的法律规定应较合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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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 (by winkor) | 理由: 指陈结论,却未附所持理由


在等待中读书,在读书中等待..
不张扬,不言弃,不着急..默默的等待时间的到来..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22 2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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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enpage 于 2009-04-22 23:3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报纸上那个烫死自己女儿的狠心父亲,
可能符合刑法第19条第二项,
 
 
那个狠心的父亲喝醉酒..符合原因自由行为..
到最后可能其母亲的罪比父亲的还重.
.......



大大.我觉得德国的法律规定也未必完全合乎情理哟..!!  表情
因为德国刑法323a->科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罚金

若行为人于自醉行为下.犯公然侮辱罪->科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罚金(太重)表情
若行为人于自醉行为下.犯杀人罪->科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罚金(太轻)表情
因为对轻罪太重.对罪太轻. 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23 00:22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4-22 23:53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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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一般社会通念, 将女婴丢入滚烫之热水中, 有致死之可能, 女婴之父亲难谓无故意杀人.

女婴的父亲虽有喝酒, 但若是自醉行为, 仍不影响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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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22 2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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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一定成立杀人罪
至多再依第五七条量刑事由
斟酌双方关系
加重其刑

至多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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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 (by winkor) | 理由: 何以一定成立杀人罪?重伤害致死不可能吗?


In or Out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23 0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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