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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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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 253-1 条第1项
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检察官参酌刑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事项及公共利益之维护,认以缓起诉为适当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缓起诉期间为缓起诉处分,其期间自缓起诉处分确定之日起算。

第 253-2 条
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者,得命被告于一定期间内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项:

四、向公库或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之金额。
五、向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或社区提供四十小时以上二百四十小时以下之义务劳务。


没错,这种小罪,在地检署通常检察官就会问你要不要接受缓起诉,通常会让你缴个1-3万元给公益团体,或是提供几十小时义务劳务。这样案子就不会送到法院。(缓起诉的前提是要承认有犯该罪,如果一直辩称是"被盗IP,帐号",不承认是自己张贴的话,检察官就会起诉送法院)

法院的法官是可以宣告缓刑
可至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查询相类似案件,看法院通常是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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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40 (by winkor) | 理由: 引据正确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7 2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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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9 20:16 |
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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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11 1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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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好可怕

话说

我最近很常接到这种案例的说

警局来电要你到案说明
不用理他
因为起诉都是以被告之所在地或户籍地为审理地点<开庭地点>
所以
你直接到离你家最近的分局做笔录
再直接请分局的警员把笔录直接传到地检署
由检察官统一审理
等其他警员打给你时
就请他到地检署要你做的笔录资料
即可
表情
程序没你想像的那么奔波......


In or Out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12 0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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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要怎么查呀
我不知道判决资料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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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12 02:02 |
piece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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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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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既然检察官已经传你到案说明,或已经开庭讯问过,就会以情节大小以及你涉案轻重做判决。
一般网路贴情色文章、照片,或者贴与援交相似的谐音文章,都属「微罪」,如果你在检察官侦讯时表现出悔意或无犯意,多数都以「缓起诉」处分,然后检察官会要你在同一网站或其他相关网站贴警语,
接着再要你把你的动作列印出来等具体动作,交地检署该检察官查阅,然后他会向法院申请简易处分。
至于警察所说的,多半都会以「不起诉」处分这事,应为「缓起诉」,不过缓起诉是检察官和法院这边,
网路警察的权责是举发你的罪行,然后他有绩效可拿。
像先前有人在部落格里贴自己小孩的入浴照,也是被举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TWNIC-TW | Posted:2009-04-13 2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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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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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13楼所说没有那么奔波,不一定喔!
要看那个网路警察本身......
有的会要你到他的派出所去接受侦讯......
至于判决资料,除非你的判决有刑责,也就是已经起诉,要不然是没有文号可查的。
因为是「缓起诉」除非有相当的权责,不然一般是查不到的。
就连出国前申请良民证时,也是身家清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TWNIC-TW | Posted:2009-04-13 23:14 |
fred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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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从零开始 于 2009-04-12 01:5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好可怕

话说

我最近很常接到这种案例的说

警局来电要你到案说明
不用理他
因为起诉都是以被告之所在地或户籍地为审理地点<开庭地点>
所以
你直接到离你家最近的分局做笔录
再直接请分局的警员把笔录直接传到地检署
由检察官统一审理
等其他警员打给你时
就请他到地检署要你做的笔录资料
即可
表情
程序没你想像的那么奔波......


大大你程序可能有点不对喔,警察会要你到案说明就是制作笔录,因为案件的程序应该是先从警察调查好资料作成卷宗,再送至地检署然后开庭,如果检察官觉得资料或证据不足,且仍有嫌疑,是会把案件发交回警察再做调查的(通常分局侦查队会先审核)。
总之警察是调查的第一线啦(除了检察官亲自调查),会电话通知你到案说明,表示这案件已经有登记且作成公务电话纪录,如果拒绝将由侦查队发通知书到案说明,再不来就由检察官发拘票啰,但一般案件到了地检署,是很少会在发交回警察继续侦查的,大多以证据不足作不起诉处分,参考一下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14 1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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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ja!!!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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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4-16 10:39 |
L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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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有那么一天会更震惊网路警察的一天
.
.
.
天机不可泄露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0-06-21 1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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