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182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relier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2 鮮花 x85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01-12 10: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王大法官的理論常討論實務上的問題
民法在我記憶中應沒考過選擇題
如果是二職等題目要以實務上為主
所以我支持我的觀念
選擇題:實務>理論
無權處分不能使遺失物合法化
要考司法官本來就要注意典試委員是誰~
在人屋簷下豈能不低頭~~無奈

嗯~ 當然無權處分不能使遺失物合法化,不過經過乙的主張,莉莉還是遺失物嗎? 表情
到感覺像無權處分之簡易交付 表情


我們政府真是學人精~啊~~~~~~
哦~我的天吶~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樣有敗部復活的機會~"~

人生如霧亦如夢 緣生緣滅 還自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01-12 12:00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好意思 我適用的方法可能是錯誤的 修正如下
本題莉莉仍屬遺失物,不過甲向丙請求時不是適用949,而應當本於767,由於丙要主張善意取得必須是乙對丙無權處分該動產,而丙信賴該動產為乙所有或乙有處分權,所以丙才能善意取得,然而本題丙卻不能該當善意信賴,因為可以被認為善意信賴的要件是占有,因為占有表彰了一定的本權機能,蓋動產即以占有為其物權的公示方法,所以當莉莉遺失之後被丙撿到,該時占有一直在丙自己身上,乙並未顯示任何占有的表象,所以丙自始就不該當善意信賴的構成要件。

所以應該是丙不能該當801+948的要件!而不是適用949,949的適用舉例如下:

如本題丙撿到莉莉後,再賣給不知情的丁,此時甲對丁請求就必須適用949而非767。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12 12:22 |
arelier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2 鮮花 x85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1-12 12:2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好意思 我適用的方法可能是錯誤的 修正如下
本題莉莉仍屬遺失物,不過甲向丙請求時不是適用949,而應當本於767,由於丙要主張善意取得必須是乙對丙無權處分該動產,而丙信賴該動產為乙所有或乙有處分權,所以丙才能善意取得,然而本題丙卻不能該當善意信賴,因為可以被認為善意信賴的要件是占有,因為占有表彰了一定的本權機能,蓋動產即以占有為其物權的公示方法,所以當莉莉遺失之後被丙撿到,該時占有一直在丙自己身上,乙並未顯示任何占有的表象,所以丙自始就不該當善意信賴的構成要件。

所以應該是丙不能該當801+948的要件!而不是適用949,949的適用舉例如下:

如本題丙撿到莉莉後,再賣給不知情的丁,此時甲對丁請求就必須適用949而非767。

嗯~ 那"簡易交付"不就不適用於無權處分的交付方式了嗎?
因為基本上,我認為乙、丙之間的交付方式為"簡易交付"


我們政府真是學人精~啊~~~~~~
哦~我的天吶~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樣有敗部復活的機會~"~

人生如霧亦如夢 緣生緣滅 還自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01-12 12:41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關於乙丙之間的交付確是簡易交付,但不是因為簡易交付不適用,舉例言之
甲寄託某物給乙,乙出借給丙。然後,乙擅將該物據為己有,再賣給丙,並依讓與合意移轉其所有權。在本例中,乙丙是無權處分,而是以簡易交付,此時丙仍該當善意取得之構成要件801+948,因為丙在簡易交付之前見到了乙占有的情況,所以丙信賴乙有該動產的本權機能是合於公示原則跟公信原則的,因此丙可以基於801+948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

但在本案中不同,丙撿到狗之前,可能有
1從來沒有見到任何乙占有該狗的情形,所以並不該當801+948
2曾經見到乙帶著莉莉蹓狗,但是在占有移轉的過程中有一段空白,就是占有先是乙-->因為該狗走失所以是在無人占有的狀態(如果仍在乙或其他任意人的占有狀態下,一般不認為是走失)-->然後被丙撿到所以在丙的占有之下
從而在這段無人占有的空白中,丙不能因為信賴乙之前的占有,而該當善意信賴的要件,因為占有是表彰動產本權機能的公示方式,既然在那段空白乙已喪失對該動產的占有,那麼乙就不該當公示原則,自然不能被丙信賴為該動產的所有權人。

綜上所述,丙是不能依801+948善意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12 14:31 |
arelier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2 鮮花 x85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1-12 14: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關於乙丙之間的交付確是簡易交付,但不是因為簡易交付不適用,舉例言之
甲寄託某物給乙,乙出借給丙。然後,乙擅將該物據為己有,再賣給丙,並依讓與合意移轉其所有權。在本例中,乙丙是無權處分,而是以簡易交付,此時丙仍該當善意取得之構成要件801+948,因為丙在簡易交付之前見到了乙占有的情況,所以丙信賴乙有該動產的本權機能是合於公示原則跟公信原則的,因此丙可以基於801+948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

但在本案中不同,丙撿到狗之前,可能有
1從來沒有見到任何乙占有該狗的情形,所以並不該當801+948
2曾經見到乙帶著莉莉蹓狗,但是在占有移轉的過程中有一段空白,就是占有先是乙-->因為該狗走失所以是在無人占有的狀態(如果仍在乙或其他任意人的占有狀態下,一般不認為是走失)-->然後被丙撿到所以在丙的占有之下
從而在這段無人占有的空白中,丙不能因為信賴乙之前的占有,而該當善意信賴的要件,因為占有是表彰動產本權機能的公示方式,既然在那段空白乙已喪失對該動產的占有,那麼乙就不該當公示原則,自然不能被丙信賴為該動產的所有權人。

綜上所述,丙是不能依801+948善意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

嗯~ 我都了解了,非常清楚,不過我還是認為,當乙對丙提出要約時,莉莉已非遺失物,因為乙的身分關係。
但甲可依767要求丙返還,是因為丙只是單純的無權占有人 表情

我這樣的解釋可以嗎?

因為遺失物,指非基於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現又無人占有且非無主之動產而言,依題目原占有人是乙,
雖然莉莉一開始是,非基於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但後來乙、丙成立買賣契約,這時,莉莉已經不是
非基於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而是基於其意思,而依簡易交付,移轉動產。
只是對於丙而言,仍無法取得善意第三人之地位,其理由如你所示。


[ 此文章被arelier在2009-01-12 15:26重新編輯 ]


我們政府真是學人精~啊~~~~~~
哦~我的天吶~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樣有敗部復活的機會~"~

人生如霧亦如夢 緣生緣滅 還自在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01-12 15:02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甲出現了
丙不能主張無主物先占,所以莉莉變遺失物依(949)不是善意之第三人
如果莉莉不是在丙拾獲之後交易
當然受801,948保護,成為善意之第三人

我以949駁丙非善意之第三人地位,甲的請求當然是以所有權人的地位

網友問到:遺失物或無主物差別
遺失物:是所有權人申告物品遺失之物
無主物:該物本無主或所有權人未出現
這不是主觀或客觀的問題,而是事實條件
所以
拾遺物(一定有主)在警局躺6個月,無所有權人認領,就變無主物由拾遺人取得所有權.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1-13 13:00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13 07:25 |
davidd408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首先建立一些概念:

善意取得者,係指動產讓與人與受讓人間,以移轉動產所有權為目的,由讓與人將動產交付受讓人,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以善意受讓時,仍取得其所有權之法律行為。 -------- 謝在全之民法物權論

要件:
1. 標的物須為動產。
2. 讓與人須為動產占有人。
3. 讓與人須為無權處分人。
4. 受讓人受讓動產之占有。
5. 受讓人須係善意。

從上述可得知本題中:
1. 讓與人並未將動產交付受讓人。(乙未將莉莉交給丙)
2. 讓與人須為動產占有人。(乙並非莉莉之占有人)

所有本題不符善意取得之條件,僅得依物上返還請求權提出(甲向丙要求返還)


以上個人淺見,請參考!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1-15 10:00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368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