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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sb
級別: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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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你想表達什麼意思,然而,現在許多行業的聘僱資訊,其實都是經過轉介的,例如你的案例來說,雖然廣告上呈現某個公家機關的職缺,但其實是該公家機關委託人力仲介公司代為尋找聘僱人員。也由於工作需求是由該機關產生的,自然在面談或是接觸的過程中,都會是該機關的人員。
人力仲介公司基本上不會「常備」人員,也不存在職缺,但是在聘僱契約簽訂時,其仲介的角色就會出現。換言之,在你的案例來說,與其要說法官黑心,不如說業者黑心+你自己注意不夠,法官如果順著你的意見判決,那才叫做黑心,叫做違法判決。
~Spsb法律服務&資訊網站~
ILF網路法律論壇:http://www.ilf-tw.com/
ILF網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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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7-10-18 15:03 |
a960608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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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任何一份判決書一定合理 ,沒有法官會笨到寫出不合理的判決書 ,問題重點在於判決書不用附
上證物與筆錄,一般查看判決書的人也看不到證物與筆錄,而法官對證物與筆錄偏袒取捨,就造成判決是否公正,以本案為例:
判決書以「經濟部工業局北區工業局管理處 - 所轄工業區服務性業務人力派遣 - 勞務採購契約書」
為用人依據,但該勞務採購契約書中第二條 : 履約標的
乙方(宜興公司)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 乙方必須遴選能勝任依規範說明書上所述之各工作地點之需求人員至甲方(經濟部工業局)指定地之工作場所服務 .
而本人與宜興公司完全沒有接觸 ,是甲方所屬單位中壢工業區服務中心應徵.完全違反該勞務採購契約書中第二條 : 履約標的 規定,在判決書中法官不完全不提,法官是否瞎了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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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7-10-19 00:20 |
Spsb
級別: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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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的敗訴理由只由一個,就是妳沒有跟甲方簽約。如果妳白紙黑字簽下的乙方契約都可以隨便否定,那連書面都拿不出來的甲方契約,更沒理由認為存在。
~Spsb法律服務&資訊網站~
ILF網路法律論壇:http://www.ilf-tw.com/
ILF網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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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7-10-19 02:48 |
prettymomo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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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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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叫黑心法官‧似乎太沉重了點吧!
法律這門學問的本質,本來就是當事人雙方與法官三方面的論理角力戰
此審級即使敗訴,亦仍有救濟途徑的方式阿
畢竟,法官是人不是神,判斷就不會有出錯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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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7-10-22 01:36 |
a960608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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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請轉往下列網址直接觀看
http://board.get.com.tw/lawyer/boa...sp?repno=58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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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7-10-24 22:44 |
Spsb
級別: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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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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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以說最正面的態度,妳只要證明妳的確跟甲方(經濟部工業局)有簽定雇傭簽約,妳就贏了。標準一樣,如果用妳自己所有的論調可以證明這一點,那妳才會勝訴。反之~說再多都是白說~
~Spsb法律服務&資訊網站~
ILF網路法律論壇:http://www.ilf-tw.com/
ILF網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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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7-10-25 01:55 |
kk3265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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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法律的人,習慣施展這一招,本來單純的事實,套用以法律文字拐彎抹角的敘述,結果就沒幾個人聽得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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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樓]
From:APNIC |
Posted:
2007-10-25 03:41 |
a960608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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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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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法律的人,習慣施展這一招,玩弄文字,
讓人看不懂,他們才有機可乘,他們才有機可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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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7-11-15 10:52 |
creatscreat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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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話題在高點已經談到快爛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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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8-03-19 16:12 |
聿嵐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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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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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金榜題名~
別忘了給樓主鼓勵的獻花及推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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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8-03-20 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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