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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man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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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法院的立場上而言,法官其實已經是對你手下留情了,雖然我不知道開庭的情形,但是法官只是站在法律授權的立場上為國家執行公權力,我相信目前的法官,應該都是不會有偏袒於任一方之情形的。(當然這只是客觀上的說法,也是會有一些比較不好的法官存在,畢竟沒有任一個環境都是存在著好人的)
對於你的案件,已經有那麼多的人提供好的意見,但是我有以下的一些論點,僅供參酌:
一、法官會勸諭你和解,其實法官是出於壹片好心,但是在法庭上法官又不能跟你明白的說明,因為如果告知你這是對你有利的,那麼法官就會有偏袒於你的疑慮,也會讓被害人提出法官不公正的問題
二、對於為何大家都會勸諭你和解呢?因為大家知道你被判決的結果一定是可以易科罰金的,那麼你與其易科罰金,不如就與當事人達成和解,如此,也可以避免訟爭,因為讀過法律的人都知道「訟者,傷也。」這句至理名言。
三、不要以為世界上的人都對你不好,你要知道出發點是你的不對,雖然這句話不是那麼的好聽,但是我仍然要告訴你,通常在法院裡,我們都看到了當事人以不知為理由,但是你要轉賣此項商品之前,是否亦應該注意一些事情,尤其是是否有著作權的問題存在。刑法第16條定有明文「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所謂的不知應是由客觀上去做判斷的,而不是你說不知,法官就可以認定你不知的。舉例來說:「甲殺父」,法官只會問甲是否知道被殺是你的父親,如果甲知道那是他的父親,那麼就該當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而不須在問甲是否知道刑法有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縱使甲不知刑法第272條之規定,甲亦該當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
四、再者,我亦要強調在法庭上不要苛責法官能盡善盡美的處理每一件案件,因為他們的案件負荷量真的是很大。但是法官一定會是認事用法的。我所知道的法官最討厭看到當事人在法庭上吵吵鬧鬧,常以不懂法律為由,硬是要跟法官在法庭上亂說一通。這是最糟糕的,因為如此會讓法官留下非常不好的印象。
五、法庭上是講究證據的地方,不要以口頭上去表示你的無辜,因為那是沒有用的,只要你能提出證據,法官就有採信的空間,當然,你的證據必須要是與你所犯的罪有關的,而不是天馬行空的亂舉證一番。
六、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那些勞心勞力所致力於發明的人,如果易地而處,你是那些軟體的發明人,你會樂見於大家以重製的方式就將你的心血這樣的踐踏嗎?
以上所述,為本人意見,僅供參酌。



緣聚緣滅,人生似雲!
事緩則圓!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6-12-24 11:02 |
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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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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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樓上先生or小姐

哈哈 法官已經是手下留情了!太好笑了 如果手下不留情 只為轉售點歌機基於信用原則我買來時就有附的一張光碟 轉賣時當然也隨機附上不然我留著也沒用.難道這樣要判N年徒刑嗎?(因為我無法判別是否盜版光碟)
警察轄區內包庇罪犯!法官為了某些利益!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時有耳聞!說穿了就是"錢"當然有正義感的少之又少.不能說沒有.為什麼有太多人不相信台灣司法?不覺得奇怪嗎?
針對條文**91條之1第三項 *明知重製物意圖散佈而持有之*只有一張光碟也能稱散佈嗎?有人說盜版光碟依社會通念可以認定!請問每一個人的社會生活背景都會是一樣的嗎?憑什麼認定社會通念都會一樣 !是因為法官比一般人多讀了一點書嗎?這樣就可自由心証?
法官應是事件仲裁者.沒有查明真像之前.當事人未認罪 豈可一昧要求當事人和解..公平正義何存?妳要知道和解就是認罪賠錢.錢還算小事.如果妳"無明知"而被強判"明知"而且被迫和解賠錢.不知妳作何感想?

著作權法因美國301條款壓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訂定條文尚處於不成熟階段.草率制定著作權法.不知道那一天91條之1第5.6.7.8.9項陸續出現 .不知道還要有多少人受害 到時候應該全民皆罪了!
#@&*不要以為世界上的人都對你不好 ? ? ?這是什麼跟甚麼!妳以為我很偏激ㄇ.這跟著作權以刑逼民無關!...讀過法律的人都知道「訟者,傷也。」這句至理名言.沒錯 但台灣也不能沒有公平正義
雖然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那些勞心勞力所致力於發明的人.但對於沒有意圖侵犯著作權的無辜百姓都該死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6-12-24 23:03 |
rt8001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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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大明於2006-12-24 23:03發表的 :
致樓上先生or小姐

哈哈 法官已經是手下留情了!太好笑了 如果手下不留情 只為轉售點歌機基於信用原則我買來時就有附的一張光碟 轉賣時當然也隨機附上不然我留著也沒用.難道這樣要判N年徒刑嗎?(因為我無法判別是否盜版光碟)
警察轄區內包庇罪犯!法官為了某些利益!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時有耳聞!說穿了就是"錢"當然有正義感的少之又少.不能說沒有.為什麼有太多人不相信台灣司法?不覺得奇怪嗎?
針對條文**91條之1第三項 *明知重製物意圖散佈而持有之*只有一張光碟也能稱散佈嗎?有人說盜版光碟依社會通念可以認定!請問每一個人的社會生活背景都會是一樣的嗎?憑什麼認定社會通念都會一樣 !是因為法官比一般人多讀了一點書嗎?這樣就可自由心証?
.......
在台灣的法律以有罪論推定讓被告提出相關無罪證明自己無罪,我沒記錯的話,應該是檢調單位要提出犯罪佐證證明你有罪才對吧?單單一片光碟要12萬,他並非智慧財產權之所有人,除非他有取得所有權。強調~~所有權是有期限的,不妨再查看他是否有權求償吧!


點下面的連結就是對我最大的回饋,並不花你半毛錢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請支持小弟開版(有關社區管理或社區生活上的相關問題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6-12-26 07:12 |
Gr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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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歸一句話   (法律是要看事證)
好像是這樣!!

            (不好的法律是要看銀彈)
有些x官就是常常有提錢來談的提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01-30 23:09 |
chaiyu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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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販賣時
只提到販賣的是一台點唱機而已
而沒有相關的說明(例如會附贈一片光碟等等的內容)
那麼你就有很大的勝算
再配合樓上的建議
找個律師即可
但是販賣的說明裡
有提到所附的那片光碟
與其內容的話
那麼這就是你的"明知"重點原因在此了

台灣法律
的確都是從你有罪開始起步的
所以提出相關證明時
真的最壞的情況
就是只能依靠自己
(就如之前所發生的性侵事件,要那個女生自己去找證據)
而不像有些國家
是從無罪開始起步
然後提出證據證明你有罪
這就是最大的不同了
當不懂的人
遇到這種事情
往往都是停留在有罪的地方
那麼也就無法脫離那個原點了
PS:也許真的是「錢、理、法」為現今的主流吧,所以無法從「情、理、法」來看待,真的都不懂的話,的確還是找律師比較好,否則要單靠自己的力量,依舊還是有限的。


在下判斷之時,應先破除內心的成見,否則,你將會用一種錯誤的標準去衡量,就像患有黃疸病的人,把一切都看成是黃色一樣。
對人生加以思索的人,覺得人生是喜劇,只憑感觸而未思索的,便覺人生是悲劇。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2-10 10:20 |
twscy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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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她已進入一個「有法無天」的國度...奈何...奈何... 表情
這樣發展下去....說獨立...談何容易......... 表情


a quick brown fox jumps over the lazy dog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2-10 10:38 |
binhom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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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twscy於2007-02-10 10:38發表的 :
唉.....她已進入一個「有法無天」的國度...奈何...奈何... 表情
這樣發展下去....說獨立...談何容易......... 表情


法律保律“玩得起“的人咩 表情

等你玩的起,也可以試試 表情


Maybe~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4-06 22:16 |
vfu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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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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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刑事庭採無罪推定原則,且關於「明知」這部分,應是由檢察官來舉証,在法庭內攻擊防禦時,是有技巧的。
是否該光碟片真的看起來很明顯就知道是盜版片? 如上面就用手寫曲名或就是一般的燒錄片外觀等。所以法官採信對方的說法?
如果是,真的就不容易辯白。因我不知道細節,無法提供太詳細的看法,找個律師幫忙,或許還有機會。
另關於「散布」,不管量的多寡,一片就算了,數量多寡可能影響的是刑度,而非罪的成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10-19 17:12 |
spiderman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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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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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實在話,著作權法的確有問題,將檢察官淪為某些不肖商人的打手。但是平心而論,法官認事用法,如果法律有問題,法官也無力回天。自由心証因為加上了自由兩個字,使其成為眾矢之的。其實其限制頗多,是不太自由的。但也因為媒體的傳播,讓法官常被扣上恣意的大帽子。在此也要聲援法官一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0-19 18:53 |
kk3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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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孤陋寡聞啦,現在很多王八蛋公司,把上拍賣網站抓買賣光碟的人當作一種業務在經營,例如自己從國外買回來的正版光碟,看完後沒注意著作權法的問題,只要上網拍賣就中招了,因為原來盜版光碟容易生產,生產製造的源頭又不容易抓,為了遏止生產製造的人,著作權法特別定了一條光碟條款,著作權法91條第1項第3款,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在今年以前,這表示只要牽涉光碟,除非緩刑,否則就保證坐牢,其中關鍵在於工廠盜版生產1萬片與個人轉賣的1片光碟並無差別。
代理光碟的王八蛋公司看出法律條文的玄機,也明知這種1片2片的光碟交易,根本不可能影響到他的銷售,專心上拍賣網站找不懂法律的賣家,逮到1個都習慣開價數十萬元的訛詐,就是以刑事逼迫民事賠償。以現實情況,光碟的王八蛋代理公司佔了法律上的優勢,幾乎總能訛詐到銀兩,比起本業好賺得太多,弄到1個就敲一筆,樂此不疲,將來報應,不知道這些王八蛋將來要如何死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7-10-25 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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