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60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orris Liu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的問題
甲白天因停車問題與住家附近一樓鄰居乙發生爭執。當晚甲見乙全家出門後,於是拿著裝滿汽油的保特瓶,走到乙家門口,將保特瓶內的汽油潑灑在乙家大門、牆壁與窗戶,伸手進口袋,正要拿出打火機(事實上該打火機已故障,但甲卻不知)來點火,熟料乙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Morris Liu在2014-03-01 14:1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安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3-01 00:51 |
vickie102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早期實務見解,28年上字第3218號判例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放火罪,係以放火燒燬之住宅或建築物等現既供人使用或有人所在,依通常情形往往因放火結果遭受意外之危害,為保護公共安全起見,特為加重處刑之規定。故該條項所稱之人,當然係指放火人犯以外之人而言,如果前項住宅或建築物,即為放火人犯自行使用或祇有該犯在內,則其使用或所在之人,已明知放火行為並不致遭受何種意外危害,自不能適用該條項處斷,上訴人教唆某甲、某乙放火燒燬某處店房,該屋之住戶某丙,即為上訴人事前串商之共犯,此外並無不知情之他人在內,顯與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所載之客體不符。

若以次實務見解,可能成立174,但實務見解採形式客觀說,所以未點火就未達著手,只能算預備,174沒有預備所以不成罪

通說對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建築物,只要有在使用,有人口流動的狀態,即使行為人行為時主觀知其中無人,不能以此適用174。
通說採主客觀混和說,已達著手,點不著是障礙未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3-01 13:18 |
Morris Liu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vickie1022 於 2014-03-01 13:1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早期實務見解,28年上字第3218號判例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放火罪,係以放火燒燬之住宅或建築物等現既供人使用或有人所在,依通常情形往往因放火結果遭受意外之危害,為保護公共安全起見,特為加重處刑之規定。故該條項所稱之人,當然係指放火人犯以外之人而言,如果前項住宅或建築物,即為放火人犯自行使用或祇有該犯在內,則其使用或所在之人,已明知放火行為並不致遭受何種意外危害,自不能適用該條項處斷,上訴人教唆某甲、某乙放火燒燬某處店房,該屋之住戶某丙,即為上訴人事前串商之共犯,此外並無不知情之他人在內,顯與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所載之客體不符。

若以次實務見解,可能成立174,但實務見解採形式客觀說,所以未點火就未達著手,只能算預備,174沒有預備所以不成罪

通說對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建築物,只要有在使用,有人口流動的狀態,即使行為人行為時主觀知其中無人,不能以此適用174。
通說採主客觀混和說,已達著手,點不著是障礙未遂



所以是173IV嗎?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預備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安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3-01 14:01 |
vickie102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通說的話會是173Ⅲ,因為已經著手,障礙未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3-01 14:31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通說   確定進入著手 但尚未著火 論未遂
若依實務(不知要怎說) ; 僅拿打火機出來還沒產生火花 仍不能謂上訴人對於放火罪之構成要件事實業已著手實行 (97台上5151)
以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 潑灑汽油後之點火行為 時間間隔多久才算是進入著手
但以林東茂師 和法規設計的危險犯 危險性已然升高 ,立法意旨在於預備犯就認定其惡性危害已大 ,就該處罰 , 又以提汽油至仇家門前潑灑 ,拿出事實上故障打火機 差在一步 點火動作 就完成 ;對前述(97台上5151)這個見解真是景仰 這合議庭 還真是寬容
淺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4-27 13:3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278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