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52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KaiBi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已解] §294違背義務遺棄罪適用?
案例: 電器公司司機某甲載主管某乙外出開會,經路口轉彎未讓直行機車先行而擦撞,機車騎士受輕傷。
甲原本有意停車處理,某乙因為趕時間,命令甲「反正不嚴重,趕快走吧!」於是甲繼續開車離去。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KaiBin在2014-01-18 20:5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17 10:08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間接正犯當然不可用.
但..
主管不是還有教唆犯可用嗎?
本題可成立185之4+29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17 22:52 |
KaiBi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解答

感謝!!


[ 此文章被KaiBin在2014-01-19 11:4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18 14:12 |
GGLONG3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下為個人法律見解參考即可
間接正犯vs教唆犯
1.間接正犯:犯罪支配論 事實或法律上原因將他人視同犯罪工具般利用===>所以被利用者不知自己在犯罪 或是不能決定自己是否要施行犯罪行為
2.教唆犯:教唆她的使之行使犯罪行為====>犯罪與否可由自己完全決定
依例子而言 主管"命令"開車離去 乙可能基於事實上的無奈(如炒魷魚)而不敢不聽從 個人認為成立間接正犯較為合適

遺棄罪====>以下只針對問題回答
構成要件如下
1.遺棄之行為===>有
2.危及生命===>無 依例子已經說只有輕傷了
3.被害人須是無自救能力之人=====>無
  按最高法院三二上字第二四九七號判例之意旨,無自救能力之人指年幼、老弱、疾病或殘廢,而無法排除對於自己生命所構成之危險,非待他人之救助,即不能維持其生命之人。即因欠缺自己維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自救力,而需要他人之救助,方能保住其生命者。
簡言之 機車騎士根本不需要人救 也可自行就醫
遺棄之故意====>有
以上不能該當構成要件行為 故不成立本罪

3.本題爭議應該討論185-4才對
以上參考即可


[ 此文章被GGLONG38在2014-01-18 19:16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18 19:10 |
misasa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294I後段是消極不保護,屬獨立類型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23 08:3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236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