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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關於特留分、歸扣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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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s0601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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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繼承】關於特留分、歸扣之計算
各位好,我有一題相當疑惑,不同參考書的解答卻有2種算法,但算出來答案完全不一樣。
因為是自己讀,所以求助無門,尋求各位高手幫忙解答一下阿,再三感激不盡!
------
【問】
甲死亡後,留有財產500萬元,負債300萬元。繼承人為甲之子乙、丙二人。
甲生前因乙營業贈與60萬元,並立有遺囑對丁遺贈200萬元。
請問乙、丙行始特留分扣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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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djs0601在2013-05-04 18:2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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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5-01 23:25 |
kino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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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出在歸扣到底是何時行使呢?
依1173I ,200+60,這60就是從乙口袋挖出來的,所以繼承一開始就被歸扣了
<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
甲之遺產為500-300+60=260
乙丙特留分=260/2/2=75X2=130
對丁遺贈260-200=60
違反特留分規定,乙丙依1225條向丁扣減,130-60=70
故丁可得200-70=130
而乙丙各自之應繼分13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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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5-02 13:04 |
djs0601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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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的回覆,我大致了解你的意思了。
但最後乙丙各自應繼分怎麼是75萬? 130/2=65吧
總言之,是等特留分算完,乙的應繼分再扣60萬吧
那這樣應該是丁130萬,乙65-60=5萬,丙65萬
若有不對,再請指教。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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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5-02 14:22 |
寒窗問拾得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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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抱歉看錯了。應該是第一種算法才正確。(若沒有對丁遺贈的話,第二種算法到第3行為止都是正確的)
略調整解答1第4行以下的論述方式,不知道會不會比較好懂:
乙之特留分130/2=65
丙之特留分130/2=65
丁受遺贈200萬元,對乙丙特留分均遭侵害,故乙丙均得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但金額方面:
乙之特留分65萬,但先前已受特種贈與60萬,故僅得請求5萬。
丙之特留分65萬,得向丁請求全額65萬
所以丁留下130萬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3-05-04 22:45重新編輯 ]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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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5-03 23:32 |
BoBo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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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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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的數字有的都打錯了= =
不過解答一的結論是正確的喔
因會侵害特留分,所以經扣減完後:
丁拿130萬
乙拿5萬
丙拿65萬
合計共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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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臺灣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5-04 17:58 |
djs0601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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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所以乙的計算順序是: 應繼分→特留分→減60萬
而不是應繼分→減60→特留分
兩者先減後減,答案差真大。
總言之,感謝大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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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5-06 00:46 |
a561825008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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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乙的計算順序是: 應繼分→特留分→減60萬
而不是應繼分→減60→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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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13-05-06 02:49 |
a561825008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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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遺產為500-300+60=260
乙丙特留分=260/2/2=75X2=130
對丁遺贈260-200=60
違反特留分規定,乙丙依1225條向丁扣減,130-60=70
故丁可得200-7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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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13-05-06 03:25 |
peaceman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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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為何 乙的計算順序 是後減 不是 先減 呢?
(後減)是 應繼分 → 特留分 → 減60萬
(先減)而不是 應繼分 → 減60 → 特留分
民法1173不是說: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
民法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
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
另外問一下,民法1173條 後半段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這句話的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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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5-24 20:49 |
BoBo飛天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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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究竟是後減還是先減呢...?
這部分似乎沒定論....
不過多數見解是偏向後減的
2.這句話的意思應該就是它字面上的意思,
當被繼承人在為特種贈與時,
如果有表示反對該特種贈與加入應繼遺產的話,
那麼該特種贈與在計算歸扣時,就不列入計算。
不過話又說回來,
被繼承人要有反對的意思表示時,
可能還真需要有點法律知識哩.....
不然怎知要反對列入歸扣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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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樓]
From:臺灣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5-25 2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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