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2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arshe4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新的行政法已經於今年9/6施行,而在今年9/15調查局考試中,在行政法的部分答案,是要改答新修改的答案嗎???還是維持舊
請問!
新的行政法已經於今年9/6施行,而在今年9/15調查局考試中,在行政法的部分答案,是要改答新修改的答案嗎???還是維持舊的答案??? EX.行政法院是幾級幾審??>> 1.三級二審 2.二級二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12-09-13 21:43 |
hawke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7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等別:四等考試
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原住民族行政、教育行政、法警
科目:行政法概要
(B) 34 依現行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我國行政訴訟審級制度係採:
     (A)三級三審(B)三級二審(C)二級二審(D)一級一審

考選部給的答案是三級二審,如果你硬要寫(C)那被扣分就不要怪別人


[ 此文章被hawke在2012-11-02 19:39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9-13 22:15 |
h870537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0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當然要從新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9-14 00:56 |
ppqq1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題早已經出現 表情
.三級二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09-14 08:28 |
warren95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新法已生效,自然依法行政 表情


逍遙自在
神遊寰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9-14 09:30 |
dysans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當然是新法,不過如果公布是舊的是對的,可以去反應,就會兩個都給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9-15 00:06 |
cherriey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三級二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02 01:1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1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