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34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zukidog2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幫忙解答民法選擇問題
請各位大大們幫忙解惑,謝謝

1. 甲夫與乙妻育有一獨子 A。某日,A 因故將甲殺死,並因而受刑之宣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 僅對甲喪失繼承權
B.A 僅對乙喪失繼承權
C.A 對甲與乙均喪失繼承權
D.A 對甲與乙均未喪失繼承權
答案:C
==>請問A對乙之繼承權為何亦喪失?

2.甲向乙承租一間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威達超舜電信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1 23:22 |
wodahs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我猜是因為甲除為被繼承人外,對乙則與A同為應繼承人,依同條規定。
2.除甲有共同侵權或過失行為外,是否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須有法令明定。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3 14:07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2.甲向乙承租一間房子,甲之同居兒子丙持刀割破乙置於該屋內之沙發,且該屋之門窗被鄰居丁無故打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沙發係丙所割破,乙對甲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且乙只得向丙個人請求損害賠償
B.門窗雖係被鄰居丁打破,但因該屋為甲使用中,故乙得請求甲與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C.沙發雖係丙所割破,乙仍得對甲請求損害賠償
D.乙得以沙發被割破為由,而行使契約撤銷權
答案:C
==> B正確答案為何?



這有點複雜,簡單的說:
A、C選項的法條
民432(承租人的保管義務):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民法433(承租人就第三人行為之責任):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D選項
租賃契約之消滅包括:450I租期屆滿、終止契約(終止的類型:合意、450II未定期限之任意、438&440債務不履行、447II妨礙租賃擔保之實行、其他重大事由443II)、435II租賃物滅失。
僅沙發被割破並不符合435II。

B選項之連帶賠償責任牽涉到共同侵權行為(185)、連帶債務(186~188)之認定:
1、甲非與丁共同打破窗戶(無185之適用),
2、丁非公務員甲亦非行政機關(無186之適用),
3、甲非丁之法定代理人(無187之適用),
4、丁非甲之受僱人(無188之適用)。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6 12:34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3.占有之消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占有因物權人行使物上請求權而當然消滅
B. 占有因買賣關係使成為分別共有關係
C. 占有因占有人喪失其對於物之事實上管領力而消滅
D. 以上皆非
答案:C
==> A錯於何處?



占有須對於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
1、直接占有的消滅包括:喪失事實上管領力、其他情形
2、間接占有的消滅包括:直接占有人喪失占有、直接占有人表示不承認間接占有、返還請求權消滅

例如時效取得、善意取得,雖物權人行使物上請求權,占有人仍得以之為抗辯取得占有。又如425買賣不破租賃,亦為直接占有人對抗物權人(間接占有人)之法源。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6 12:36 |
zukidog2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 我愛布布 大大精闢的解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威達超舜電信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6 20:14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繼承權之喪失,指繼承權人對於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有重大違法或不道德行為或有關繼承之遺囑有詐偽行為時,依法剝奪其繼承之資格,使其喪失繼承人之地位。

民1145第一項第一款稱為”絕對喪失繼承權”,即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可分為四種: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雖未致被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雖未致應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

喪失繼承權之效力,僅為相對的。亦即對某被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但仍可為他人之繼承人(參照林秀雄老師繼承法講義2009年版第45頁)(陳棋炎等三人之繼承法新論2006第72頁)

本題,甲夫乙妻獨子A,
對甲為被繼承人而言,A之殺甲行為係屬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A對甲喪失繼承權;
在乙為被繼承人之場合,甲、A同為繼承人,故A之殺甲行為係屬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對乙喪失繼承權。


[ 此文章被我愛布布在2011-12-06 16:27重新編輯 ]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9 15:01 |
linergi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關於第一題:甲夫與乙妻育有一獨子 A。某日,A 因故將甲殺死,並因而受刑之宣告

就§1145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1.對甲之繼承權:甲是A的〝被繼承人〞→A故意致被繼承人甲於死→喪失甲的繼承權

2.對乙的繼承權:甲是乙的配偶,當然是乙的〝應繼承人〞→A故意致乙的〝應繼承人〞甲於死→喪失乙的繼承權。

綜上,A喪失甲乙的繼承權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9 20:05 |
zukidog2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linergi 謝謝
第2點一直轉不過來,聽你解釋後恍然大悟,感謝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威達超舜電信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9 23:1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49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