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70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cott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法学大意---误传,请帮忙:)
甲拟将自己B牌汽車以500,000元卖给乙,遂写信告知乙,但在信中,误写为50,000元,乙接信后立即表示愿买。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甲可依民法第98条规定,主张应探求其意思表示之真意,要求乙如要买受,应给付500,000元
(B)甲的意思表示有错误,但绝对不可撤销
(C)甲可以主张意思表示错误,而撤销其意思表示,但应赔偿乙所受之损害
(D)甲可以主张意思表示并未合致,契约不成立
答案:C(98民航)
为什么不选B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6 17:28 |
ctaic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88条
意思表示之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但以其错误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过失者为限。
当事人之资格或物之性质,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其错误,视为意思表示
内容之错误。

第89条
意思表示,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传达不实者,得比照前条之规定撤销之。

第90条
撤销权,自意思表示后,经过一年而消灭。

第91条
依第88条及第89条之规定撤销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对于信其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损害之相对人或第三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其撤销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4-27 09:08 |
scott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意思表示之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但以其错误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过失者为限。

甲不是有过失,所以不能撤销吗?甲把500,000写成50,000是一种过失:)


[ 此文章被scott22在2011-04-28 17:31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8 17:1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03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