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3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nchi197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教唆犯之競合問題(重問一次)
之前因問題問的不清楚,再重問一次........
教唆人一個教唆行為,使被教唆人成立數罪(教唆人均可預見之情況),教唆應數罪併罰或想像競合?
(一)甲教唆乙對金飾店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1-03-24 11:13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正犯的犯意需因教唆行為而起(因果關係),如是正犯自行起意,結果自不能歸咎於教唆者
另外 教唆犯除教唆行為之故意外 尚須有令結果發生之故意 始足當之

(ㄧ)題目看不出來 甲有殺丙故意
    殺丙的意思是否為乙自行所決定的?也看不出來
   
(二)A教唆放火之目的既是為了殺人 故意條件充足
    B也放火了 人也死了 跟B一樣
    成立173放火罪及三個271殺人罪,想像競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4 14:23 |
anchi197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Re:[求助] 教唆犯之競合問題(重問一次)
可以説一下.......3Q
甲如有殺丙故意,應負何刑責?
甲如無殺丙故意,應負何刑責?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1-03-25 22:47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Re:Re:[求助] 教唆犯之競合問題(重問一次)
下面是引用 anchi1975 於 2011-03-25 22:47 發表的 Re:[求助] 教唆犯之競合問題(重問一次): 到引言文
可以説一下.......3Q
甲如有殺丙故意,應負何刑責?
甲如無殺丙故意,應負何刑責?


如甲有殺丙故意  且乙殺丙的故意亦由其招起
那第一題  乙成立強盜  、殺人未遂罪  數罪併罰  甲亦同

甲如無殺丙故意  乙殺丙係自己另行起意
那甲僅負教唆強盜罪責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8 09:19 |
qqmanko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
甲教唆乙行搶行為,雖有預見可能殺人。
但依題示乙為數罪併罰,因此乙為另起犯意而殺人
若甲依經驗能預見而確信不發生(14I),則只能成立328
又若甲能預見其發生殺人結果,而發生不違背本意者(13II),則均成立328+271
2.
a雖教唆b放火,但題示有預見其殺人
又正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成立殺人罪
基於限制從屬性,a成立殺人罪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8 14:2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80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