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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總]不作為犯之討論

甲出於殺人故意,開車將乙撞成重傷,下車後發現撞錯人,欲將其送醫。此時甲的朋友丙剛好路過,
勸阻甲並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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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2 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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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罰的行為數到底有幾個?

1、(甲出於殺人故意,開車將乙撞成重傷),下車後發現撞錯人,欲將其送醫。
2、甲的朋友丙剛好路過, 勸阻甲並促使其(放棄救助乙,乙最終傷重死亡)。

甲分別作了二次決意(殺人、遺棄),也分別作了二次行為(殺人、遺棄)
也造成二次「可完整評價的結果」---重傷(結果評價啟動ㄧ次)、死亡(結果評價再啟動ㄧ次)

所以可罰(獨立評價)的行為數是2個,丙的教唆罪是跑不掉的(依附在第二次行為)~
至於該用哪一個法條去做評價是另一個問題囉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2 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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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22 09: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可罰的行為數到底有幾個?

1、(甲出於殺人故意,開車將乙撞成重傷),下車後發現撞錯人,欲將其送醫。
2、甲的朋友丙剛好路過, 勸阻甲並促使其(放棄救助乙,乙最終傷重死亡)。

甲分別作了二次決意(殺人、遺棄),也分別作了二次行為(殺人、遺棄)
也造成二次「可完整評價的結果」---重傷(結果評價啟動ㄧ次)、死亡(結果評價再啟動ㄧ次)

所以可罰(獨立評價)的行為數是2個,丙的教唆罪是跑不掉的(依附在第二次行為)~
至於該用哪一個法條去做評價是另一個問題囉 表情




重點在於,通說認為故意作為犯,不需要再論後面的不作為

例如A出於殺人故意,拿刀桶B胸口一刀,並留在現場靜靜欣賞B流血過都死亡。
通說認為,A只要成立一個殺人既遂(作為犯),而不需要再論後行為的「不作為殺人」

也就是說,所謂「保證人地位」(危險前行為),僅限於不法的過失行為。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2 0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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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唆使甲不作為之部分,豈不是無罪了?
不是的~有一種東西叫做相續幫助!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2 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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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3-22 10:2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丙唆使甲不作為之部分,豈不是無罪了?
不是的~有一種東西叫做相續幫助!



也是......
但就算只是幫助,丙也太爽了

他明明是教唆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2 1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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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於,通說認為故意作為犯,不需要再論後面的不作為
例如A出於殺人故意,拿刀桶B胸口一刀,並留在現場靜靜欣賞B流血過都死亡。
--------------------------------------------------------------------------------------------------------------
此例為「接續犯」吧
A靜靜欣賞B流血過多死亡,跟拿刀桶B胸口一刀這二個行為都是為了實現「單一決意-殺B」的手段,既然被單一決意所包攝,就不用分開評價了

但上例不一樣的
因為甲的決意有中斷(欲將其送醫),遺棄是被教唆後另外興起的,也就是另外ㄧ個決意
應該要再評價ㄧ次,對乙的法律防衛才算充足~~

PS.就算甲的決意未中斷而成立接續犯,丙雖然不會成立教唆犯,但他還是參與(提供建議)部分接續動作,有成立「幫助犯」的機會~~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2 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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