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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请教有关劳基法特休假计算之适用
想请教 各位熟习劳基法规定之先进们:
劳基法§38规定 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左列规定 给予特别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71工作规则,违反法令之强制或禁止规定或其他有关该事业适用之团体协约 规定者,无效。
施行细则规定 §5Ⅰ劳工工作年资以服务同一事业单位为限,并自受雇当日起算。 §24①计算特别休假之工作年资,应依第五条之规定。
对于公司请假作业规定: 特休假天数以每年十二月底为结算特休假年资之依据是否适法?
举例:2008/1/2到职,至2011/1/2满三年, 但因上述规定,2010/12/31结算时未满三年, 故2011年只有7天特休???须至2012年才有10天特休??? 以一年中之特定日期作为特休假年资计算基准之作法是否合法? 应如何指出此一作业规定之违法性并申诉? 若合法那其合法依据为何?
以上烦请有熟习劳基法规的大大协助,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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