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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66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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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请教有关劳基法特休假计算之适用
想请教 各位熟习劳基法规定之先进们:

劳基法§38规定
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左列规定
给予特别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71工作规则,违反法令之强制或禁止规定或其他有关该事业适用之团体协约
规定者,无效。


施行细则规定
§5Ⅰ劳工工作年资以服务同一事业单位为限,并自受雇当日起算。
§24①计算特别休假之工作年资,应依第五条之规定。

对于公司请假作业规定:
特休假天数以每年十二月底为结算特休假年资之依据是否适法?

举例:2008/1/2到职,至2011/1/2满三年,
但因上述规定,2010/12/31结算时未满三年,
故2011年只有7天特休???须至2012年才有10天特休???
以一年中之特定日期作为特休假年资计算基准之作法是否合法?
应如何指出此一作业规定之违法性并申诉?
若合法那其合法依据为何?

以上烦请有熟习劳基法规的大大协助,非常感谢



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漫随天外云卷云舒。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1-01-06 10:46 |
cta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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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是实务问题还是只是问考试问题??
如果是考试
大家一定回你作业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是无效
休假年资是以到职日起开始起算

但是如果你是实务
那请你就自认倒楣吧
你申诉绝对没用
你只会成为黑名单的一员
更何况当你申诉之后
你还会继续在这间公司上班吗?
而许多法又说"不可因为申诉而把你裁员"
是这样没错...
但是他会把你逼到你自己走路
所以...
吃人头路还是乖乖就范吧...

赢家永远都是资本家,记住这一句话吧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1-07 13:42 |
pc66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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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谢谢回覆。

这是实务问题,不过我并不担心申诉黑掉之类的,
一是老板不同(不同事业群老板一样大)
二是我属专业技术人员,目前暂时还存在着不可替代性
三是我本就想走了(单位主管比较可怕....XD)

不过企业是这样的,人在就都重要,人不在就一点也不重要。


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漫随天外云卷云舒。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1-01-07 16:43 |
pc66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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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一下 后续状况:
在我发函劳委会确认适法性确定违法之后(没有申诉),
把劳委会的回函附上寄给人事单位,
人事单位亲自来找我,带上早已经草拟正在送核中的作业规定,
说明目前的处理状况,并承诺所有与我相同状况的人员会补上特休缺少的日数...

以上事件有几点想法:
1. 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此言不虚...
2. 好处是留给勇于争取的人,也没错...
3. 找工作还是要找会怕违法的大公司...

结论是:任职公司不够大请不要这样玩....


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漫随天外云卷云舒。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1-01-13 11:21 |
林杰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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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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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给你的勇气拍拍手呀!!!!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13 11:27 |
ash52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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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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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以前被骗了
还另外请假加上全勤被扣~~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1-01-15 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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