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55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小帆今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繼續犯是否有從輕原則之適用?
問題如標題,今天剛好整理繼續犯和狀態犯的內容,其中繼續犯和狀態犯的區別實益中,
是否可是用從輕原則,筆記上是表示繼續犯不適用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10-05 22:18 |
x0923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的愚見,依據你所寫的『行為終了時的法律和裁判時的法律有所不同時,若是裁判時的新法律較有益於行為人』,應該也是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至於你筆記上所寫的繼續犯適用行為終了時的法律,前題應該是在他的行為過程中,法律有變更,所以老師才會講繼續犯適用行為終了時的法律。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05 23:36 |
小帆今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恩恩,原來是這樣呀!
那這樣就說得通了,謝謝您唷!非常感謝^^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10-06 14:43 |
kkahon_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個問題很好
平時沒想到那麼多
繼續犯,其既遂時點係自構成要件該當後開始
而其結果使法益處於繼續被侵害之狀態
不同於狀態犯,一經被侵害,結果即已確定
故而,前者,時間點較難抓,後者,可以結果呈現之時點當基準
嗯...這個問題很好,可以參考!!謝謝~~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0-07 08:45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二條(從舊從輕主義)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妳的老師是教見解 ........老師該不會是周昉吧 ( 猜錯就算了表情 )
如果是的話,那就如x09230 大所說的



至於學理上的通說,詳細的有點忘記了,我試著回答看看好了......表情  

例如:
    甲侵入乙宅3天後才離去。第3天新法規定刑期改為10年以下......。 (妳的筆記講的應該就是這種類型的)
若依實務見解,法律是在甲行為時變更 ,故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適用新法。(甲:表情 )
若依學理通說,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印象中啦,我怕記錯......),類推第二條第一項 (佛心來的)


又如:
    甲跟乙同居3天後才離去。第3天新法(新增)規定同居刑期為2年以下......。
若依實務見解,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第3天→行為時,故本案適用新法(甲:表情 )
若依學理通說,適用行為終了之法律,但前2天的同居行為不得做為量刑的依據。


有錯誤還請其他大大務必指正  3Q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08 00:20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要看『行為結束後』,有沒有修法!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0-08 13:5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61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