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從舊從輕主義)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妳的老師是教
實惡見解 ........老師該不會是周昉吧 ( 猜錯就算了
)
如果是的話,那就如
x09230 大所說的
至於學理上的通說,詳細的有點忘記了,我試著回答看看好了......
例如: 甲侵入乙宅3天後才離去。第3天新法規定刑期改為10年以下......。 (妳的筆記講的應該就是這種類型的)
若依實務見解,法律是在甲
行為時變更 ,故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適用新法。(甲:
)
若依學理通說,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印象中啦,我怕記錯......),類推第二條第一項 (佛心來的)
又如: 甲跟乙同居3天後才離去。第3天新法(新增)規定同居刑期為2年以下......。 若依實務見解,行為之處罰,以
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第3天→行為時,故本案適用新法(甲:
)
若依學理通說,適用行為終了之法律,但前2天的同居行為不得做為量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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