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納蘭容若 於 2010-09-30 17:03 發表的 民法總則考題解或惑:
甲出資向乙購買A屋,並與丙約定,借用丙的名義,
將A屋登記在丙的名下,並明示丙不得任意處分A屋。
丙將A屋出售給知情的丁,並辦妥A屋的所有權移轉
登記。請就此等事實,說明虛偽意思表示及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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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題意,甲雖然將A屋登記於丙的名下,但是與丙之約定為借用名義,
因此,依據民法s87 II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
由此可知,丙對於A屋並無處分權.
2.然而,丙卻將A屋出售與知情的丁,依據民法s118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其中,丙出售丁A屋之債權行為並不因丙無為無權利人而無效,但其辦妥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屬物權行為 ,需經
有權利人,即甲之承認始生效力,因此,丙與丁之間的買賣行為(債權行為)有效,但所有權登記行為(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3.由於,丁於事前已知悉丙為無權利人,因此,丁尚不得依據民法s801,948 主張善意取得A屋的所有權.
因此,依據s115之解釋,非經甲之承認,丙所為A屋所有權移轉效力未定.
以上,還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