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8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hawke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7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考情资讯] 释字681号
解释字号:释字第 681 号

解释公布日期:民国99年9月10日

解释争点:不服撤销假释处分,不得提起行政争讼;如有异议,应俟执行残刑时,向原裁判法院为之,违宪?

解释文:
    最高行政法院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份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决议:「假释之撤销属刑事裁判执行之一环,为广义之司法行政处分,如有不服,其救济程序,应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即俟检察官指挥执行该假释撤销后之残余徒刑时,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当初谕知该刑事裁判之法院声明异议,不得提起行政争讼。」及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检察官执行之指挥为不当者,得向谕知该裁判之法院声明异议。」并未剥夺人民就撤销假释处分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之机会,与宪法保障诉讼权之意旨尚无抵触。惟受假释人之假释处分经撤销者,依上开规定向法院声明异议,须俟检察官指挥执行残余刑期后,始得向法院提起救济,对受假释人诉讼权之保障尚非周全,相关机关应尽速予以检讨改进,俾使不服主管机关撤销假释之受假释人,于入监执行残余刑期前,得适时向法院请求救济。


以下档案已上传,需要的人请自行下载
释字第681号新闻稿
林大法官子仪及许大法官玉秀共同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叶大法官百修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黄大法官茂荣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陈大法官新民提出之不同意见书

[此文章售价 0 雅币已有 20 人购买]
若发现会员采用欺骗的方法获取财富,请立刻举报,我们会对会员处以2-N倍的罚金,严重者封掉ID!



[ 此文章被hawke在2010-09-10 20:2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10 13:22 |
Love_song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版主
级别: 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国考&法律
推文 x235 鲜花 x6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附上理由书及案例事实。


我PO的资料,只是义务分享。
除了档案没办法下载以外,其他问题不要写讯息来问我。


我 真 的 很 讨 厌 求 档 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基础开发 | Posted:2010-09-10 13:57 |
Linda7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分享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9-14 21:1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57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