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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於 2010-06-13 13:44 發表的: 5.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賭博之行為本身便以違法,縱有以契約或任務方式使失履行,法律上皆違反賭博罪而不被成立。故不考慮背信。6.義憤之情狀,乃為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猝然遇合而怒起傷之或殺之,但需視其個案而定。通姦罪本身便是個道德立法的法條,本身便是極具爭議,如要進一步探討道德層面的話,那某甲身為刑警,是否要比一般人負有較高之忍受義務?就算引援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328號以義憤殺人定之,但本身丙未受到任何傷害,義憤傷人亦無處罰未遂,更無處罰過失,自不可以義憤殺人論。
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於 2010-06-13 23:00 發表的: 5.應該是以詐欺取財罪之共犯論處6.夫與妻負有義務,在客觀上若當場因其不義之舉足以引起憤慨而殺之或傷之,自然能以義憤殺人/傷人論。但甲對乙妻並無殺害之意,故構成過失致死罪。依28上之2328,反面推論也可擴及至相姦人,不然您的義憤殺人未遂又該如何成罪?但丙男罪責,殺人未遂罪或是義憤殺人未遂罪都能解,主要是看檢察官衡量情狀而定,並不是因通姦情狀便能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