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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i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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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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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問題
買賣契約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標的物交付遲延時,除另有約定外,買受人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a.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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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4-07 19:22 |
sweet_ap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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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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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題旨是問~債務人之給付遲延
  1.所謂債務人之給付遲延,係指債務已屆履行期,且給付可能因可歸責於
    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而言。
  
   2.(1)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之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2)民法第232條之規定,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
            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二、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
    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所謂不能履行,依通說見解認為,僅限於給付不能之情況。  


結論:此題旨之給付遲延解釋上與不能履行並無關係。故買受人不得主張法第249條第3款 
            之請求加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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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8 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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