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4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orldpeace2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983
请问为何=>在收养关系存续中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4 18:05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于 2010-03-04 18:05 发表的 民法983: 到引言文
请问为何=>在收养关系存续中,养女与养父母之儿子结婚==>婚姻无效
解答说用983条第三项.. 有人会吗


第 983 条   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
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
  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
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亦适用之。

存续中,应该用第二款就可以了吧?!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5 07:05 |
JHROC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于 2010-03-04 18:05 发表的 民法983: 到引言文
请问为何=>在收养关系存续中,养女与养父母之儿子结婚==>婚姻无效
解答说用983条第三项.. 有人会吗

整理一下:甲为养女A为甲之养父B为甲之养母A、B之婚姻关系存续A、B共同收养甲乙为A、B之儿子

1.甲与A、B之关系:因收养而成为拟制直系血亲一亲等(1077I、968)乙与A、B之关系:为自然的直系血亲一亲等2.甲与乙之关系:因收养而成立之旁系血亲二亲等。甲与乙辈分既不相当且为六亲等之内,依照983I第二款之规定,不得结婚。若有前述之事由而结婚,其婚姻为无效(988第二款)。
应不适用983III理由为:甲与乙间无直系血亲之关系。甲与乙间无直系姻亲之关系(血亲的血亲非969之姻亲)。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05 19:1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43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