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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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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解散、合併...相關問題!拜託高手幫忙一下>"<
今天聽稅法CD 老師提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33、34條

老師口述內容:
"營業人解散、合併、廢止、轉讓之日起15天內辦理當其營業稅申報,清算時間以兩個月為一期,次期開始15日內,最後要解散,六個月、三個月屆滿之日15日內辦理最後一期結算申報"

請問有高手可以解釋嗎?因為我看不懂這幾條老師把他併在一起的解釋!或是可以幫我把老師口述內容~再敘述的詳細一點嘛?幫我補上一些漏掉的東西~或是解釋~謝謝>"<這幾句話我不懂他的意思!因為他講很快~我反覆聽了好幾次還是不懂= ="

那又有規定解散45天跟清算30天~公司六個月、獨資合夥三個月~這跟他有關係嗎??

也可以合併在一段話裡面嘛????



附上法條




第 35 條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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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APNIC | Posted:2010-01-28 10:00 |
imr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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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拼轉讓解散廢止營業時之報繳程序
(1)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拼、轉讓、解散或癈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十五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2)本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有合拼、轉讓、解散或癈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應納之營業稅額;其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而有當期進項憑證者,並檢附之。
2.清算期間之報繳程序
(1)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解散或癈止營業時,於清算期間而處理餘存貨物或勞務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領用統一發票,並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應納或溢付之營業稅額。
(2)營業人清算期間屆滿月份之銷售額及應納或付營業稅額,應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或退還。
(3)清算期間,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即六個月;非公司組織者,自解散或癈止之日起三個月。
(4)營業人未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報應納稅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核定其鎖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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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8 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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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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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營業人清算期間屆滿月份之銷售額及應納或付營業稅額,應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或退還。
屆滿15日是辦理最後一期的結算申報
那我有疑問是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是辦理清算申報嗎?

老師唸的口述我把他抄下來~
我抄的筆記又有寫到: 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
這樣是不是跟上面這(2)矛盾了呢???
還是其實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另有別項~只是我抄錯了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APNIC | Posted:2010-01-28 12:49 |
imr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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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抄得清算期間三十日
這是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清算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你問的是營業稅,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兩種都有清算申報,是規定不一樣的,千萬不要搞混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8 1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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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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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可以幫我看一下我抄這樣對不對嗎?


1.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遇解散、合併、廢止、轉讓之日止,辦理當及決算,於45日內申報其所得額與應納稅額餘申報前自行繳納,進入清算期間(公司為六個月獨資合夥為三個月),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



2.
營業稅:
遇解散、合併、廢止、轉讓之日止,辦理當及決算,於45日內申報其所得額與應納稅額餘申報前自行繳納,進入清算期間(公司為六個月獨資合夥為三個月),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辦理申報
 


3.
營業人解散;合併、廢止、轉讓之日起15天內辦理當其營業稅申報,以2個月為一期清算時間,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最後要解散了,清算期間屆滿之日15日內辦理最後一期結算申報


請問紅色的地方都對嗎?或是連黑色的地方都有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APNIC | Posted:2010-01-28 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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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遇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如何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相關規定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請註銷營業登記,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報繳規定說明如下:
一、營業人因解散或廢止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註銷營業登記。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按期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有解散或廢止時申報營業稅之規定如下:
(一)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
      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如屬查定計算營業
      稅額之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應納之營業稅額。

(二)於清算期間需處理餘存貨物或勞務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並依規定申報其應納或
      溢付之營業稅額。

(三)清算期間屆滿當期之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稅額,應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
       報繳納或退還。

二、營利事業遇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情事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決、清算申報之規定如下:
(一)應於截至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
      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二)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申報,其清算期間,如屬公司組

      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為6個月;非屬公司組織者,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
(三)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75條之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應即依

       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8 1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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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營業稅:
遇解散、合併、廢止、轉讓之日止,辦理當及決算,於45日內申報其所得額與應納稅額餘申報前自行繳納,進入清算期間(公司為六個月獨資合夥為三個月),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辦理申報
 

3.
營業人解散;合併、廢止、轉讓之日起15天內辦理當其營業稅申報,以2個月為一期清算時間,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最後要解散了,清算期間屆滿之日15日內辦理最後一期結算申報

1,是對的只是你合拼記是可以,但時你如果考三等或四等合拼記寫的內容不多,你按照法點寫法
你這兩個我完全看不懂

營業人
1.合拼轉讓解散廢止
(1)營施第33條第一項→十五日申報
(2)營施第33條第二項→十五日申報
(3)營第39條第一項第三款
2.清算期間
(1)營施第34條→十五日申報
營利事業
1.決算申報
(1) 所第75條第一項→四十五日申報
2.清算申報
(2)所第75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三十日申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8 1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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