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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t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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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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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討論---4題
1.身為蝴蝶百貨保全的甲休假逛蝴蝶百貨公司,見竊賊乙偷專櫃化粧品亦未加以阻止,試問甲法律效果?

2.甲明知年輕貎美的乙其夫出差剩她一個人在家,教唆有多次性侵前科的丙行竊乙宅,丙行竊後亦對乙強制性交得逞,試問甲、丙罪責?

3.患有夢遊症的甲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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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cmtily在2010-01-21 12:5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0 22:25 |
bobby650310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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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甲無罪......反面容許錯誤.對於阻卻違法事由之不知
(二)
1.甲應該是竊盜教唆犯.
丙行竊後亦對乙強制性交得逞的行為與甲無關(共犯過剩論)
2.丙306+321 第一項第一款==>55競合 321     321+222 第七項==>50 數罪並罰
(三)
1.甲雖構成271
2.但甲的夢遊症是否可以用19 第一項來免責嗎?
3.乙會構成15的不純正不作為犯嗎?
(四)
1.甲為免若行竊失風乙被抓會將他抖出來,謊稱其頭痛而放棄前去
甲(未了未遂)無罪
2.甲利用訓練有素的猴子趁乙不備搶走
325 間接正犯
3.乙構成306+321 ==>55競合==>321   321+221 II ==>50 數罪並罰
4.13歲的乙 在有責力上.18 I 不罰
5.所以乙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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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0 23:35 |
bobby650310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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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想頭越痛.光這四題又把相關章節看了一次
今天的進度又落後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1 01:02 |
cmt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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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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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休假的甲是否有保證人地位的自願義務承擔的問題(沒休假必有,但休假呢)?同樣的題目若今天休假的公園管理員見水池中小孩溺水而不救其法律效果??

2.玄老師說這是教唆過剩,教唆的過剩不能歸責於教唆人是教唆人不能預見!但丙的多次性侵前科甲沒有預見可能??若甲有預見,還是算過剩問題嗎?

3.今天甲有告知旅舍老闆乙鎖門,乙未鎖,甲的夢遊殺人究竟歸責於甲還是於乙?

4.未了未遂是因意外障礙....這不是共謀共同正犯嗎?,間接正犯是利用他人為工具,今日甲利用猴子玄老師說是直正....又甲的竊盜共謀共同正犯如何與他的搶奪罪競合?(黑吃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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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1 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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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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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mtily 於 2010-01-20 22:25 發表的 刑法討論---4題: 到引言文
1.身為蝴蝶百貨保全的甲休假逛蝴蝶百貨公司,見竊賊乙偷專櫃化粧品亦未加以阻止,試問甲法律效果?
甲無保證人身分,故無罪。(此非自願承擔義務,不然休假的警察會忙到哭爸~..~)
2.甲明知年輕貎美的乙其夫出差剩她一個人在家,教唆有多次性侵前科的丙行竊乙宅,丙行竊後亦對乙強制性交得逞,試問甲、乙罪責?
(1)乙是受害人,無罪= =";
(2)丙成立竊盜罪及強制性交罪,數罪並罰;
(3)若甲只有教唆他人行竊之故意,甲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若甲有利用丙強制性交乙之意思,可能另成立該罪之間接正犯。
[補充]通說認為強制性交罪是「己手犯」,惟小弟認為己手犯是不必要存在之概念,故不採之。
3.患有夢遊症的甲告知旅舍老闆乙,夜間為免他夢遊做出一些意料不到的事,請務必將其房門反鎖,乙應允,不料 !乙突接來電告知其子丙車禍送醫,乙趕赴醫院而未鎖,深夜甲果真於夢遊中拿刀刺死別間房客丁,試問甲、乙罪責?若今日乙是接到邀約打麻將來電而未鎖,又其罪責?
(1)甲無罪,夢遊並非刑法意義的行為。
(2)乙無罪,乙不能預見甲夢遊會殺死丁;題目改成打麻將亦同。
4.18歲甲與13歲的乙,約好去行竊丙家,甲為免若行竊失風乙被抓會將他抖出來,謊稱其頭痛而放棄前去,乙一人前往,13歲的乙行竊)後又對丙性交遭丙反抗而未得逞,乙出丙宅時,躲在丙宅外的甲利用訓練有素的猴子趁乙不備搶走(是搶不是竊)乙所竊得之財物,試問甲、乙之罪責?
(1)甲放棄竊盜之行為,無罪:題示,甲謊稱頭痛而「放棄前去」,說明甲並未著手實行竊盜行為,只達預備階段。然竊盜罪不罰預備,故無罪。
(2)甲利用猴子搶奪乙所竊得之財物,成立搶奪罪。(是直接正犯非間接正犯)
(3)乙由於無責任能力,故不成立竊盜罪及強制性交未遂罪。另有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此不另述。



一陣子沒碰刑法了,以上胡說八道,有錯誤再請指正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1-22 15:4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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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4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1 1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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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沒有保人地位~~~

2.丙:竊盜罪+加重強制性交(第六款)併罰.
甲:侵入住宅.竊盜->竊盜之教唆犯(222是丙共犯過剩.風險自負)~~~

3.夢遊非法律上之行為:夢遊不是危險前行為:旅社老闆就算有保證人
地位.但是幾乎沒有預見可能性~~~

4.未滿14遂的送到86條感化教育.滿18歲的是搶奪(動產不以非贓物
為限).進階討論者搶奪與竊盜之區分~~~~
-------->以上僅為個人之淺見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1 1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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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若要探討以己手犯討論強制性交的話.強制性交根本不是己手犯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2 1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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