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2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uky52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行政法]迷惑题目~-----
请问关于行政法问题:请行政法达人帮忙解惑
1.行政法院无法受理人民与行政机关间之买卖纠纷 是因为缺乏审判权     (所谓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buky520在2010-01-22 09:55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18 20:02 |
nanka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行政法院无法受理人民与行政机关间之买卖纠纷 是因为缺乏审判权   (所谓缺乏审判权是不是因为行政法院是属于司法程序?司法属于不告不理?_)
算是行政辅助行为 EX:采购办公用品 算是私法上的争议,所以审判权属于普通法院民事庭( 民事诉讼法)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19 20:39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3.劳委会是隶属行政院吗?...是的
所以其行政处分要向行政院提出?→看不懂!若是对劳委会之行政处分进行诉愿时,应向所属之上级机关,即行政院诉愿!

行政院所属部会,请参阅以下网站!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4112&ctNode=978&mp=1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10-01-22 16:23 |
lilith123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我国乃属大陆法系国家,诉讼制度是采司法二元制,因此在提起诉讼前应先确认是私法还公法关系~私法关系要使用普通诉讼制度;公法关系才会使用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第2条即有明文.---------->人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属于私法性质,所以发生纠纷时,审判权自然是归于普通法院,而非行政法院哦~ 此处与司法机关是属于不告不理一点关系都没有唷~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既无风雨也无晴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24 00:11 |
lilith123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2.社维法第45条合并第43条第一项即有说明:停止营业的处分警察机关于讯问后,英即送改管"简易庭"裁定


既无风雨也无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24 00:19 |
lilith123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上之罚锾处罚主体也是法院吗?

请参考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第4和第14条:受理申报财产机关为监察院者,由该院处罚锾;申报机关是政风单位或指定单位者,移由法务部处理~


既无风雨也无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24 00:3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771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