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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e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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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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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物權無因性&不當得利&贈與返還
我聽陳治宇老師的法緒錄音檔 上到物權無因性這段
其中用民法第419條來舉例
我自己衍生想的例子想請教大家,看看我的想法室否正確
比如說
甲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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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0-01-13 20:52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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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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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該說對還是不對?
剛好大大您用了一條有爭議的條文,要不要換個條文來舉例?
不然很容易離題,而且又討論得更迷糊。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13 23:58 |
ver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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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無權要求乙返還禮物
這句話有點問題
因為民法179不就是甲可要求乙返還禮物的請求權基礎嗎
應該是甲乙間之贈與契約因甲行使撤銷權而溯及歸於無效
但甲乙間移轉禮物之物權行為依然有效
不受該贈與契約被撤銷而無效之影響(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
故乙仍取得禮物所有權
甲不得對乙主張民法767請求返還禮物
但因為債權行為無效
故乙雖取得禮物所有權
但欠缺保有該禮物之法律上原因
甲可對乙依民法179請求返還禮物所有權

如果我國不採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話
當甲行使撤銷權時
物權行為及債權行為會一併歸於無效
則甲對乙行使民法767即可
而不需使用民法179
正因我國採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
所以甲無法行使民法767
只能透過民法179來保障其權利


[ 此文章被verlly在2010-01-14 13:1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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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4 12:53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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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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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大,我有問題,請教一下~
1.應該是甲乙間之贈與契約因甲行使撤銷權而溯及歸於無效
  但甲乙間移轉禮物之物權行為依然有效  
  不受該贈與契約被撤銷而無效之影響(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
  故乙仍取得禮物所有權
→為什麼甲行使撤銷權時,只限於債權行為,而沒有對物權行為撤銷的意思?
  甲想撤銷對乙的贈與,不能一併或者另外撤銷物權行為的讓與合意嗎?
  如果可以的話,那物權行為不就也是無效了嗎?
  物權行為無效的話,那麼民法767不就可以主張了?
2.甲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是形成權,那麼這個形成權的除斥期間是多久呢?
  又,甲行使撤銷權(形成權)後,取得民法179(不當得利請求權)。
  一般來說除斥期間較短,民法179未規定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125條的15年時效規定
  那麼,如果甲逾除斥期間,未逾請求權消滅時效時,是否仍得依民法179條行使請求權呢?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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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謝謝討論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14 14:09 |
nan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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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甲行使撤銷權時,只限於債權行為,而沒有對物權行為撤銷的意思?
甲想撤銷對乙的贈與,不能一併或者另外撤銷物權行為的讓與合意嗎?
如果可以的話,那物權行為不就也是無效了嗎?
物權行為無效的話,那麼民法767不就可以主張了?

關於S大的意見,請聽看看以下的意見,看對不對。

因為物權為處分行為 所以有公示原則 ( 動產 以 交付 ,不動產 以 登記;這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 )
因為你很難知道與你交易的持有所有人,是不是原物所有人(假設你是善易的交易者)

所以§419Ⅱ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179後段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亦同)。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14 20:30 |
ver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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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其實有點爭議
只是因為版大問的是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
所以我沒有把爭議講出來
既然s大提出來了
我就寫清楚點好了

於本題中甲應如何行使撤銷權,學說上有兩種看法:
(1)有學者從嚴格的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及獨立性理論出發而認為,表意人雖然是因為受到詐欺而訂立贈與契約,但表意人在為物權行為時, 知悉自己是為了履行贈與契約而為該物權行為,因此並無受到詐欺可言,所以該物權行為並非受到詐欺所為,故不得撤銷
(2)有學者認為表意人是在受到詐欺後,始作了一連串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所以物權行為也是在一個受詐欺的意思表示下所為者,因此應允許表意人加以撤銷,此即物權行為無因性之相對化理論中之共同瑕疵理論

採用(1)的見解會涉及民法179,採用(2)的見解則與民法179無涉
所以我才會用(1)的見解來說明
有興趣可以去參考李淑明的民法例題演練一書

順帶一提,由於王澤鑑老師採(2)的見解,所以坊間補習班用書大多採(2)之見解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缺點在於會使原權利人之地位由物權人之身分降為債權人之身分
為解決此項缺失,學說上提出:條件關聯說,共同瑕疵說,法律行為一體性說以緩和此無因性理論
s大寫的方法就是共同瑕疵說的見解


[ 此文章被verlly在2010-01-14 22:17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4 22:03 |
ver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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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s大的第二題
我看不太懂你要問什麼
在本題中甲是依民法92行使撤銷權
除斥期間當然是依民法93之規定
如果你要問民法419的除斥期間
答案是沒有 因為民法419並非撤銷權之條文
而只是說明撤銷權之行使方式而已

如果甲逾除斥期間都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話
贈與契約確定有效
無民法179之問題
當然也跟消滅時效無涉
我不知道s大是不是要問這個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4 2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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