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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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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練習
1甲見乙桌上的10萬元 ,抽走其欠款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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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7 10:19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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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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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07 10:19 發表的 刑法練習: 到引言文
1甲見乙桌上的10萬元 ,抽走其欠款5萬元.甲行為是否有刑責?
2甲見乙門外的兩輪車是前日借乙的,於是甲騎回來.甲行為是否有刑責?

1.禁止錯誤,根據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若行為人的錯誤是不可避免,則依法阻卻罪責;若是可避免,則斟酌情節減輕其刑。

2.同上。(借東西,所有權應該也會轉移吧! 哈哈,我民法弱到不像話)

------------------------------慚愧線--------------------------------

同意樓下,小弟完全忽略竊盜罪意圖的問題!(哈哈哈,我刑法弱到不像話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2-07 18:5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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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7 11:44 |
車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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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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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07 10:19 發表的 刑法練習: 到引言文
1甲見乙桌上的10萬元 ,抽走其欠款5萬元.甲行為是否有刑責?
2甲見乙門外的兩輪車是前日借乙的,於是甲騎回來.甲行為是否有刑責?

本題的爭點應是在於竊盜罪的不法意圖

甲可能涉及刑法第三二O條竊盜罪
1.甲客觀上未經乙同意,以和平之手段而易乙之持有為自己之持有,雖然甲為所有人,惟甲於出借該物之時其持有權已移轉予乙,故客觀構成要件滿足
2.甲主觀上有竊盜行為,主觀上並有知與欲,應肯定其故意。惟兩輪車與五萬元皆為甲合法之所有物,故甲取回之時,其意圖之所有並非不法,乃是合法。簡言之,甲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主觀構成要件不滿足
3.構成要件不該當,自無須討論違法性與責任
4.甲無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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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09-12-07 18:07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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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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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07 10:19 發表的: 到引言文
1甲見乙桌上的10萬元 ,抽走其欠款5萬元.甲行為是否有刑責?
2甲見乙門外的兩輪車是前日借乙的,於是甲騎回來.甲行為是否有刑責?

除了可討論竊盜罪外
其實還可以討論強制罪哦!
手段及目的

小小的補充表情
以上經高手指正,強制罪需被害人在場,
所以無需再討論304

看來晚輩要開始閉關修練了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09-12-07 19:4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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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2-07 1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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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見乙桌上的10萬元 ,抽走其欠款5萬元.甲行為是否有刑責?
爭點:
1欠款取回(因為已到期),仍為取他人之物(民法混合),故成立竊盜罪,
2有竊盜故意?或過失?(重點)
3但有刑法16之可能.
4也有民法151的可能.


2甲見乙門外的兩輪車是前日借乙的,於是甲騎回來.甲行為是否有刑責?
爭點:
1車是自己物,取回是中止借用(隨時可中止)或已逾期未還.自取不算刑320i.
(也不用成立後,再民法151,用進來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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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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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7 2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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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銀行捉欠款車?找到就拉回來,不會有事!(依法令佔有抵押物,以便拍賣!)

所以竊盜的故意,如何認定?
320I客觀:客觀(他人之物)(他人持有之物)(易為自己持有之行為)(和平方式)(趁人不備)(不是自動交付,小朋友例外.)
320I主觀:要對客觀有認識+意欲+不法所有意圖
1取回5萬元:混合,都是他人之物,也是他人持有.(誤以為可以取回)(刑法16)...成立故意.
          不法所有意圖?(明明是他人的物,卻誤以為可以拿回來變自己的)(有合法的意圖?)這個不法,應是指未經同意或有權.
2取回自己車:借用到期,自己物,有權取回.....,都不犯法.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7 2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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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1.使別人做不想的做,2.或不想做而要做是屬妨害自由
竊盜:當事人沒看到的拿
搶奪:當事人看到的拿(不及防備)
搶劫(強盜):當事人看到的拿(無法防備)
很白話的分別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2-08 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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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罪是針對人非物所以絕對沒強制問題.
如果乙沒看到甲(沒告知)拿--竊盜罪
如果乙看到甲拿--理論是搶奪
實務上無罪
公司倒了,債權人去搶貨抵債,好像還沒人被判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2-08 0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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