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0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总练习车祸转湾
1甲男开车过快,转湾时正要撞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5 19:15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25 19:15 发表的 刑总练习车祸转湾: 到引言文
1甲男开车过快,转湾时正要撞到乙女时,将方向盘大回转,整车飞起冲向丙宅,请问甲男行为如何评价?

冲向丙宅有下列可能:
1.没撞到,甲无罪。
2.撞到可是丙宅完好如初,可能成立353第3项:
A说:紧急避难,阻却违法,不成立本罪。
B说:过失自招危难,不得主张紧急避难而阻却违法,成立本罪。
3.冲向丙宅,撞进去,无人死伤,可能成立353:
A说:紧急避难,阻却违法,不成立本罪。
B说:过失自招危难,不得主张紧急避难而阻却违法,成立本罪。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1-25 21:15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5 21:1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若最快排除成立犯罪的话.可能在捡讨353时排除成立犯罪之可能性~

因为刑法353条:
毁坏他人建筑物、矿坑、船舰或致令不堪用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得知353条之毁损罪.仅限于"故意".然.依题示说明.甲为之避难行为.将方向盘
大回转,整车飞起冲向丙宅.或许有"认知".但是可从"意欲"上不明(疑题意不明
之下).阻却构成要件之成立.而免于学界与实务建议见探讨不同之过失致遭性
之紧急避难.酷的是.过失致遭性紧急避难于.94年修法时有"草案".只是没通过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6 00:41 |
veronica66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冰大几点...
过失自招危难 目前不是绝对成立犯罪 而是要考虑利益衡平的问题 与社会公平正义 过失与否无涉
所以 结论应该要模糊带过会比较好...如果是换成小弟的写法的话 可能就不会写那么肯定


还有 纵然甲有过失 但毁损没有处罚过失 所以还是不会成立犯罪...冰大 你被骗了...(拍肩)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6 03:15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veronica666 于 2009-11-26 03:1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补充冰大几点...
过失自招危难 目前不是绝对成立犯罪 而是要考虑利益衡平的问题 与社会公平正义 过失与否无涉
所以 结论应该要模糊带过会比较好...如果是换成小弟的写法的话 可能就不会写那么肯定


还有 纵然甲有过失 但毁损没有处罚过失 所以还是不会成立犯罪...冰大 你被骗了...(拍肩)


所以我分成两说,一说过失自招危难可主张紧急避难,另一说则否(实务见解同)。
另外,我知道毁损不罚过失,只是我直接认定甲是故意去撞建筑物,这点判断上我的确可能有疏失。



题外话,我本来以为是用354来处理,查了法条才知道有353这东西表情
要是考试,就真的葛屁了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6 09:20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争点:
1义务冲突?
有不能撞乙女,也不能撞丙宅?
2危险来自人(甲)或来自非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难?
3知两个都不能撞,但意欲上选撞丙宅?过失或故意?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6 10:5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737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